請看清楚伴侶盟所提的婚姻平權、伴侶法、多元成家到底是在講什麼再決定要不要反對

kkkkkkkkk
kkkkkkkkk 2013-11-08 22:53:55 #31F
 

旁系親屬可不可以伴侶制度一對一的伴侶?

一個男的可不可找幾個紅粉知不結婚也不伴侶多元家庭的多人家屬共同成家?

Ellen Tsai
Ellen Tsai 2013-11-08 23:01:10 #32F
 

順我者昌逆我者亡是嗎?(冷笑)

神這個名詞定義:某個宗教中被教徒崇拜的那個

跟信不信你信的那個神無關

也不代表我對你的神有任何尊敬

shita
shita 2013-11-08 23:31:41 #33F
 
好吧,就題目來討論。 我反對所有法案。 同性戀結婚在台灣是不犯法的。在法案提出前早就不觸犯任何法律。 那請問要同性婚加入現行婚姻法是什麼目的?要法律保障哪些地方?繼承?醫療手術?領養小孩? 可以請你們不要再誤導大眾了好嗎?誰說同性戀現在不能結婚?只是不能去登記入籍而已吧,打婚前契約立個遺囑,照樣法律上是有效力有保障的! 你們要的不只這些而已,對吧?想養小孩請自己生。多的是想領養的夫妻排隊等著要領養孤兒們。 不要搞一堆莫名奇妙的法案打包綁一起,大扣反對者『歧視』大帽子,甚或藉此博取同情,讓人以為同性戀好可憐,還要人尊重同性戀族群。 容我再強調重點: 1.同性戀本來就可以公開結婚,此舉在現今台灣本就不犯法,也無法可管,只是不能跟政府登記入籍為『夫妻』,但可入籍為同居人及伴侶。 2.所有法律上的繼承與保障,皆可透過契約與遺囑達成相同效果,不要再欺騙大家沒辦法簽手術同意書了。 講的是法案,內容卻是在教育大家同性戀是非常安全且正常的性傾向,基本上同性戀是個人自由選擇,好壞自己自負承受,你自己覺得好就好,不要試圖教育或影響他人認同你自己的個人喜好。有理智的人,也有不辨事理的人,說沒影響,現在在做的不正是在影響他人,要引導人誤以為同性戀是弱勢、很可憐、需要幫助、被誤解、被歧視。 在我看來同性戀跟吸煙者一樣,都是自己自由選擇,不是什麼天生重殘需要大家呵護。 同性戀者該說服的是生養您的父母,回家吧。
shita
shita 2013-11-08 23:37:45 #34F
 
Ellen媽 既然您不信這個神 又怎知道祂的地獄裡裝什麼人? 誰要妳順要妳亡啊? 如果我說妳的話就是歧視我的信仰、歧視我這個教徒,請問您接受嗎?
倒數的日子
小梨~/* 2013-11-08 23:46:55 #35F
 

在我看來同性戀跟吸煙者一樣,都是自己自由選擇

***************************************

你可以接受跟一個女性性交嗎??

既然這是自由意志可以改變的

你自己改變得了自己的性向嗎??

shita
shita 2013-11-09 00:13:07 #36F
 
如果我從小在同性戀家庭長大,我保證我會。 如果我國中時接受了某女同的瘋狂追求,只為享受受她崇拜的優越感,那我今日就是T了。 如果我年輕時接受了酒後強吻我的女同,對,我就真的變T了。 小姐,還好我家族沒有人是同性戀傾向或教我同性戀並無不可,不然我經歷兩次被女同追求,早就受影響改變性傾向了。
shita
shita 2013-11-09 03:48:20 #37F
 
既然不是同性戀者,為何要以同性戀者的論點來替同性戀發言?簡直是越俎代庖。 來,同性戀網站自己解釋吧,妳們這些非同者不要再幫倒忙。 同性戀是天生還是後天?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post/159227147-%E5%90%8C%E6%80%A7%E6%88%80%E7%9A%84%E6%88%90%E5%9B%A0%3A%E5%85%88%E5%A4%A9%E6%88%96%E5%BE%8C%E5%A4%A9%3F(%E6%9A%AB%E7%A8%BF)
四隻小貓
四隻小貓 2013-11-09 06:32:12 #38F
 

如果我從小在同性戀家庭長大,我保證我會。

如果我國中時接受了某女同的瘋狂追求,只為享受受她崇拜的優越感,那我今日就是T了。

如果我年輕時接受了酒後強吻我的女同,對,我就真的變T了。

小姐,還好我家族沒有人是同性戀傾向或教我同性戀並無不可,不然我經歷兩次被女同追求,早就受影響改變性傾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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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來,當初若是我,我也會耶!

 

因為我從小因為老爸外遇,造成討厭男性...

 

曾經有個大姊以為我是T..

 

還好我的生長環境沒教導我同性戀是天生的...

 

不然我還真的會變同性戀呢!!

 

所以週遭環境是可以影响人很大的吶! 請看清楚伴侶盟所提的婚姻平權、伴侶法、多元成家到底是在講什麼再決定要不要反對_38F_img_1

 

 

喵老妖
喵老妖 2013-11-09 08:45:27 #39F
 

1.同性戀本來就可以公開結婚,此舉在現今台灣本就不犯法,也無法可管,只是不能跟政府登記入籍為『夫妻』,但可入籍為同居人及伴侶。

2.所有法律上的繼承與保障,皆可透過契約與遺囑達成相同效果,不要再欺騙大家沒辦法簽手術同意書了。

---------

就光這兩件事情。

我想問問shita   為什麼 同性戀配偶 「不可以入籍」 為什麼她們不可以在身分證的配偶欄上面填上心愛的人的名字?您喜歡異性、進而結成連理所享有的種種權利義務,為什麼要禁止只是因為跟您口味不同 付出一樣多心血的人取得比您次一等、或是必須透過更麻煩的手續(例如您說的契約、遺囑)來取得?容我不客氣的問一句~

異性戀有比較高等嗎?

 

順帶一提,台灣第一場選舉在 1935年,當時只有男人才有投票權,一直到了1950年女性才可以投票。換句話說,60年前,在台灣的女性都是次一等的人民。

shita
shita 2013-11-09 10:24:49 #40F
 
喵老妖 1.反對法案不等同於反同性戀 2.同性戀成因並非完全天生,社會風氣越開放同性戀越多。 3.同性戀男男族群是愛滋高風險群之一,不適合養小孩。 4.同性戀的本質是性多元與性解放,在此過程中大多數會更換不少伴侶,此不穩定性對兒童並非好事。 5.很多東西不是外國人適用,我國就適用。西方國家沒有因為同性婚開放,愛滋就減少,反而更多。 6.同性戀很愛類比大自然界中動物的同性性行為現象來說服大家同性戀很正常。是的,動物會出現同性性行為,但不會找同性伴侶來領養非親生的幼獸。 7.同性戀屬於人類性行為之一,但非全人類皆會如此。入法是一種直接承認合法、間接鼓勵贊成的方式,然至今多數人仍不認同同性戀(很大原因是高舉性解放導致濫交、愛滋風險高)所以台灣目前絕大多數持不贊同意見。 8.此次多夾帶多元成家,導致訴求遭混淆,婚姻制或伴侶制可隨人心情選擇,代表同性戀企圖衝擊傳統婚姻價值的野心。要嘛,就修婚姻法,要嘛,就為自己專訂伴侶法。什麼都想要,什麼都隨人自由,家庭全數由他們來定義與創造,您真這麼放心:我家、我婚姻的定義就交給同志朋友來為我創造了。 9.打契約跟遺囑屬於客製化,不要嫌麻煩,否則相守相愛的承諾與責任義務是這麼簡單的嗎?真是太天真了,跟少女一樣咧,幻想有天自己配偶欄上填著心愛人的名字? 妳真的以為同性戀要的只有這些是不是?好啦,不知道就是福。請好好地跟同性戀手牽手去為他們打拼吧!為了他們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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