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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多元成家的隱藏問題(整理版)

shita
shita 2013-12-13 15:46:11 版主 17K

本文轉PO自 Mobile01 T0505T小姐文章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667273&p=8#47570820

兵役:

選擇符合資格者當”家屬(配偶)”役男只要當兵12天


現行家中父母均為七十歲以上,弟、妹為十五歲以下,才能服補充兵,這次則修正調降為父母六十五歲以上,也放寬若弟、妹為十五到十八歲的學生,役男也可轉服補充兵。補充兵役期僅十二天。


低收戶也可轉服

修法增列役男家屬患有「重大傷病」者,可申請服補充兵役。役男家屬若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即使家中仍有一位能照顧身障家屬的人,役男可申請轉服補充兵。


補充兵資格放寬內容


●家屬患有重大傷病者,可服補充兵

●家屬都在65歲以上15歲以下者,即可服補充兵,且若有15至18歲家屬,但都在就學中,仍可服補充兵

●原規定家屬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只有役男有能力照顧時,役男可服補充兵;放寬為:即使家屬中仍有一人可照顧身障家屬,役男仍可服補充兵

●父母或兄弟姊妹發生三等殘以上或死亡情事,役男無其他兄弟或低收入戶家庭者,可服補充兵

●育有未滿12歲2名以上子女者,可服補充役

註:「家屬」指直系血親、兄弟姊妹與配偶

補助


常見設定補助條件的用字大致如下:

對於家戶年所得新臺幣XX萬元以下者

全家總收入/全家人口數 低於最低生活費XXXX之標準


所謂全家人口,請看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包含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有了多元成家法案,是不是想申請各項補助變得容易多了?

就學--明星學校

多年前只開放金門人小三通,當時就有不少人把戶籍遷到金門

這樣一來就成了”金門人”也就符合小三通資格

那時候,沒有人脈的要成為”金門人”就必需花錢買戶籍

賣戶籍,也成為正港金門人的一份小收入。

當然,現在全民小三通,已經不需要這樣做了。


家裡有小孩要讀明星學區的,也是以同理操作。


多元成家會不會也演變成這樣,本來想要申請XXX不符資格

只要弄個符合資格的家屬,事情辦完了。解散。

配偶贈與財產免課稅


所以只要兩個人成為”配偶”贈與房屋,私下處理好金流。。

買賣完成,一拍兩散

打房?解套。


配偶間贈與財產,依現行稅法(遺產贈與稅法第二十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中,又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契稅仍須依規定繳納。

貸款:


銀行徵信參考條件


借款人、保證人及其所任負責人之公司、行號需符合下列信用條件:


1.無票信瑕疵

2.無債信瑕疵

3.無信用卡瑕疵

4.非申貸銀行註記之瑕疵戶,例如拒往戶、查封戶或信用瑕疵等。

5.無高資產高負債情形或高額設定情形。

6.配偶未作保,但明知配偶有前述不良記錄,亦不得承作。

(配偶未作保時,若貸款額度在不動產擔保值內,並不超過銀行各營業單位經權額度者得免查相關資料,其餘者仍應徵配偶同意查詢書後查詢相關資料)。



多元成家通過之後也許就會有”好聚好散幫你貸”這種行業吧~

雖然不是每家銀行都會對配偶徵信,遇到需用錢銀行嚴,多元成家可幫你一把

 

終生俸


軍職人員退休後可領終生俸

就算原配死亡,退休後再娶的配偶一樣可領取半俸,只要他/她未改嫁

新配偶可領到死亡為止。。。



所以可領終生俸的,只要再娶一個年輕的他/她

這樣子就能延長領半俸的年限



1.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


36條: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慰金。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但子女雖成年,仍在學就讀或殘障而無謀生能力者,得繼續發給至大學畢業或原因消滅時止。

 

收養與多元成家


再進一步討論我之前提過的

房屋買賣與終生俸的話題



A為房屋持有人,B為伴侶(買方)

B買了房,受限於伴侶法,不能與子女成為伴侶

直接贈房給子女又要付贈與稅(先不考慮其他避稅方式)

如果B想直接贈房給子女,還可以先把子女出養給B的兄弟姐妹

這時子女成了侄/甥

B再和侄/甥結為”伴侶”

這樣就把房子過戶給子女了(這時候法律上是侄/甥,也是伴侶)

收養關係終止,又變回自己的子女

什麼稅都免了,反倒累死一堆戶政人員。



終生俸也是,

難道一定要給親友,我想讓吾兒一輩子當米蟲可以嗎?


答:可。運作方式如上述。

但是要想領半俸的子女就就一輩子不能終止收養關係,

如果是自己的兄弟收養,仍是拜同一個祖先呢。

親爹成了小孩子法律上的伯父或叔叔。

同時親爹也是小孩子的”伴侶”


我只要善用法律,把小孩變成伴侶

這是不是破解了半俸只給配偶,不給子女的限制?


依民法1080條規定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第 1083 條 (收養終止後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

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

利,不受影響。

國有土地優先購買權


國有土地承租人購買承租地有優先購買權

偏偏承租人不見得都有財力可購地

如果這塊地又位於精華地段,承租人就算想買,有權也沒錢


這時候建商可以去和承租戶談

建商和承租戶結為”伴侶”

由建商出錢買地,承租戶把買來的地贈與給配偶(免稅)

只要建商拿一筆錢打發承租戶,就皆大歡喜。


若這塊精華地買回來做一個建案。其後獲利甚是可觀

要售屋時都跟買方結為伴侶,還課什麼稅

法律不能規定每人可以結幾次婚

也不能管每個人能”伴侶”幾次。

因為這是基本人權


又或者這塊地本來不值錢,

建商買下後有那個財力和背景打點立委/官員

讓它都更,或者讓政府在這塊地周遭做建設,先讓土地增值

土地後續想怎麼利用都是賺翻。


如果真有這種事,我是說如果。。

促成這個法案的立委,不知道有沒有機會收到聊表謝意的小禮物?


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土地法第 107 條(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或承典權)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於2013-12-13 15:46:43 補充發言

器官移植/買賣

目前為了防止器官買賣,要五等親內的血親和配偶才能捐
要確保這個捐贈是家人之間討論過的決定,
還規定要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如果可任意和人結為伴侶,在家屬證明上簽字的都是買方家屬。
真正捐器官者的家屬可能還不知情。


阿龍是單親爸爸,靠著打零工獨立撫養三個孩子
雖然有領一些津貼,補助金,經濟擔子依然很重。

阿土伯,長年為洗腎所苦,因為台灣不能器官買賣
一直猶疑是否要到國外買腎,又怕國外衛生差易受感染,老命休矣 

就在阿龍積欠好幾月的房租,房東準備趕人時,
又接到小孩子要繳XX費用的通知單
這時阿土伯出2佰萬買阿龍健康的腎(假設血型與健康條件符合規定)
所以阿龍和阿土伯結為伴侶,阿龍為了維持這個家,賣了一顆腎。
(法律上是捐一顆腎給他的”阿那達”)


多元成家為器官買賣開了一條便道
以後會不會造成各大保險公司則將之認定為「自殘」行為而拒絕賠償。
弱勢家庭變得更弱勢

經濟愈來愈不景氣,找工作不容易
弱勢家庭或是家中遭逢驟變者,是否更容易被迫接受這種交易。
欠賭債還不起的,是不是有可能被組頭抓去做”伴侶”
器官拿了就解除”伴侶”關係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8 條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 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二)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在此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

於2013-12-13 15:47:53 補充發言

家屬制度

家屬制度應該不是某一群人,單純要證明他們有家屬關係而已
這種被認同的需求,也要及於現在民法所謂”家屬”的權益,對不對?
要不然會變成歧視,假認同

所以現行法規家屬能享有的一切福利權益,家屬制度通過的話
他們也不能被除外。
現行法律配偶所享有之權益,選擇家屬制度者也一併享有之。

民法194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不小心弄死家屬制的人,他所有的配偶都會向你請求賠償)

員工職災死亡時,則其父母、子女或配偶可向僱主請求三種賠償:
一、殯喪費
二、法定義務扶養人之扶養費
三、精神損害賠償。

(選家屬制度,愛侶太多的人很難找工作喔,你出事老闆會賠死)

但是家屬制度最容易向國家撈錢。
方法有:福利,津貼,優惠,補助,減免。。。。。
就不加強說明如何操作了,怕大家太心動。
畢竟我是反多元成家的。

我在家屬制度討論的最少,因為這是最恐怖的,寫不完
我之前提過的例子也都完全適用,(假結緍真賣屋/賣器官。。。)
這個法案簡直是搞垮國家財政的全民大放送。
有錢人變的更有錢,一般百姓其實不痛不癢
當每個人都能”依法”向國家撈錢時,錢從哪裡來?

婚姻平權

婚姻平權也可操作在引進外配
以前只能找男遊民,當人頭老公娶外配
以後女遊民也可以當人頭娶女外配

婚姻平權因為離婚要訴離,
所以會願意當人頭協助不法事由的人,
本身經濟條件不會太好
要不然就是財產已經處理好了,不怕被纏

光是這一條法案通過,就能給人蛇集團行很大的方便了
那麼多外配想進來,男遊民都快不夠用了

不要看台灣現在經濟差,就以為她們沒必要千辛萬苦來台灣賺錢
會來台灣的,一定是比在家鄉賺的多
外配除了擠壓本勞工作權,也能影響政治
合法來台的,有身分證就能投票。

婚姻平權能操作的,並不是只有這一項

應觀眾要求,簡單討論婚姻平權。
不想被引導去討論某某話題,怕踩地雷,點到為止囉。

於2013-12-13 15:48:29 補充發言

器官捐贈—補充篇 

伴侶制&家屬制
前面提的是活體移植
此篇要談的捐贈屍體器官
支持法案者冀望,我發生緊急事故時,會有人幫我簽手術同意書。
你確定他幫你簽的是手術同意書?
還是放棄急救同意書?
器官捐贈同意書?
隨緣聚散的關係,是否較容易放下一心想把對方救活的執著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0-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酌予補助喪葬費;其補助標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捐贈屍體器官移植喪葬費補助標準
一、捐贈眼角膜者,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捐贈前款以外之器官或捐贈多重器官者,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15 條 
捐贈器官供移植之死者親屬,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予表揚。其家境清
寒者,並得酌予補助其喪葬費。
(家境清寒者若依第 10-1 條申請補助者,就不能再依第 15 條,向縣市政府申請補助,只能二選一)

活用贈與免稅

伴侶制&家屬制
配偶互贈
贈屋,贈地,贈股票
原本須繳奢侈稅的交易,都可用配偶贈與來規避。
(夫妻之間股票轉讓,若屬於贈與行為,免課證券交易稅;
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即不必繳贈與稅。)
父母對子女的贈與
●出養子女,再和子女結為伴侶。(已談過的)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各有一百萬元的免稅額
某富豪想把財產過戶給子女,現行的免稅額根本不敷使用。
不及轉出的財產,還要繳高額遺產稅
法案通過後,只要讓孩子三天兩頭找人結婚
結/離/結/離/結/離。。。
一年結婚100次,可以轉出2億的子女婚嫁贈與(免稅)
還有父母原本各220萬的免稅額
縱使國稅局合理懷疑逃稅,也莫可奈何。
他們只要堅稱我倆是依法結合
誰知相愛容易相處難,所以快刀斬亂麻。
因為伴侶制&家屬制可單方解除,且男女不拘,容易找交易對象。

於2013-12-13 15:49:19 補充發言

後言

看來富人是這個法案的最大受益者(還有國土買賣的土地開發商)
補助和津貼只是用來打賞護法有功的”棋子”

我所做的各種假設,是基於”如果法案通過的話”
不要以為正常人不可能為了那些事,去跟人家假結婚

法案的通過,也會改變我們對”婚姻紀錄”的看法
以前認為:他結婚那麼多次,他個人一定很有問題
以後會變成:他結婚那麼多次,一定很有錢
我們反而會諒解,他假結婚只是為了炒房,或其他理財需求的執行手段。
人的價值觀會隨著不同的時空改變,EX.未婚生子不像過去受嚴厲的批判
贊同這個法案的立委,他們的初心是真的為了那群有需要的人?
還是自己的私心?
-------
感謝支持我論點的朋友
為了避免過度思考投機取巧的事,影響我的人格發展^^
不再更新論述囉

奶油月光
奶油月光 2013-12-13 21:27:15 #1F
 
現在只有婚姻平權法案進入一讀,伴侶制跟多人家屬還沒有。 您的意見蠻好的,可以將這些寄去伴侶盟,作為修法的依據。因為這個制度我們現在不需要,並不代表我們、甚至子孫未來不需要,審慎思考並提出意見是好的,但是若立意是要想辦法阻擋法案,恐怕害人害己。 請問您寄去伴侶盟了嗎?可以上網查ㄧ下伴侶盟信箱喔!感謝您的用心。
shita
shita 2013-12-14 12:47:03 #2F
 
我不是作者,謝謝。 阻擋法案非害人害己,除非我就是那個想要靠本法案賺大錢的人。 有很大問題的法案還硬要推動、支持,還說反對法案的人是歧視同性戀(明明多元成家跟婚姻平權是兩碼子事),這樣的人才是其心可議。
shita
shita 2013-12-14 12:48:10 #3F
 
重複。 (原作者於 2013-12-14 12:49:07 重新編輯過)
奶油月光
奶油月光 2013-12-15 02:59:40 #4F
 
我沒有說你歧視,你也不要那麼快就承認哪~ 所以我說趕快寄去伴侶盟,就是要讓他們趕緊修改或是處理法案呀。您寄去了嗎?
奶油月光
奶油月光 2013-12-15 03:02:30 #5F
 
而且您所述這些,異性戀婚姻也都嘛可以,難不成異性戀婚姻也有問題,廢掉算了?
倒數的日子
小梨~/* 2013-12-15 11:21:16 #6F
 

一直再想回你的文根本就是浪費時間,你不喜歡這法案的立場不可能改變

但是你轉PO的文,錯誤連篇

現在的家屬跟修法草案中的家屬,是一樣的,你現在想把誰納入家屬一樣是合法的

報稅,兵役,就讀明星學校,這些問題,現在就有

更好笑的是,用收養跟節伴侶的方式領終生俸這個想法

收養是"停止"原生父母的關係,不是消滅

我讓鄰居收養我兒子,所以以後我就可以合法跟他結婚嗎??

現行法律配偶所享有之權益,選擇家屬制度者也一併享有之。

這句話是哪裡有寫到,配偶就是配偶,親屬就是親屬,家屬就是家屬

這道理就跟老公就是老公,兒子就是兒子,都是家人,老公跟兒子並不是同樣權利跟義務

轉PO資訊前先做好功課,不要人云亦云,連自己的是非都沒有,只會叫人看笑話...

這就叫做害人(給予錯誤資訊)害己(讓人笑話)

shita
shita 2013-12-15 22:44:21 #7F
 
露出妳們的馬腳了喔。只要看到我PO的,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先說我歧視再來說我的觀點是謬論。這可不是我寫的,是別人寫的。

人家整理出來的問題,妳們如果無法解釋,也無法辯駁,可以乖乖的承認多元成家法案就是個爛法嗎?

現在討論的立足點是『如果多元成家通過後』,以現行無血緣無親無故的人來說當然是辦不到的,但通過後任何人皆可成為家屬,就會是動搖國本的爛法,而這就是無恥政客現在想搞的,趕快把台灣搞爛些,再把這些爛攤子推給現在的政府。

請問妳們會負責嗎?要負責嗎?敢負責嗎?

一再抹黑反多元成家的人就是歧視同性戀,夠了吧。

奶油月光
奶油月光 2013-12-16 05:23:19 #8F
 
六樓小梨就是解釋也是辯駁喔。人家整理的東西,不加查證理性思考就貼上來,你一向都是人云亦云的嗎? 底下給你自己無限迴圈自憐吧。事實上是沒有人說你歧視同志或是反同性婚姻,你自己一直講我也沒辦法(攤手)。 一直回此話題真是浪費時間。請你把你看來的問題寄給伴盟吧。我看這話題很快就會沈下去了,底下你自己玩吧,我女兒卡要緊^^
倒數的日子
小梨~/* 2013-12-16 08:35:08 #9F
 

現在討論的立足點是『如果多元成家通過後』,以現行無血緣無親無故的人來說當然是辦不到的,但通過後任何人皆可成為家屬,就會是動搖國本的爛法,而這就是無恥政客現在想搞的,趕快把台灣搞爛些,再把這些爛攤子推給現在的政府。

---------------

討論那麼久了,你一直都只看自己想看的東西而已嗎??

民法1123條(現在通用的)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此外,戶政登記相關....

按內政部50年5月8日台內戶字第58298號函釋略以:「查戶籍登記稱謂欄所列之稱謂,僅為該戶戶長對戶內各人關係之稱呼而已,並非各人本身戶籍登記上身分記載之重要項目,按共同生活戶之稱謂,原則上按8親等表填記,其他共同居住者之有關親屬,無從填記實際身分者,則填『家屬』,非親屬者則填『寄居』…。」;法務部86年11月18日法86律字第039308號函略以:「…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第1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第2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第3項)…至於戶籍登記上之『戶』乃基於戶政上之必要所設,民法上身分之成立、變更及消滅,並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因此戶籍登記之戶長及其戶內人員,與民法上所謂之家長及家屬即非必屬一致…」另按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揆諸上述民法意旨,除家長外,所有戶內人口係泛稱家屬,與戶籍資料「稱謂」欄之記載非必屬一致,故戶籍資料「稱謂」欄之記載,自應依上揭戶籍相關規定辦理。

(原作者於 2013-12-16 08:36:45 重新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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