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下個月15日要回國(工作滿6年,不再續聘了)。
昨天我將10月、11月薪水外加50,000元紅包給她,並謝謝她5年多來的幫忙。
我跟她說:10月、11月薪水扣掉代買的機票款(單程約8,000元)。
(她滿3年回國的機票也是自己支付的)
她不發一語的回房,然後拿勞動契約指給我看,說我沒給她1年特休假7日的薪水。
(我看了條文,每年7天,每天折合日薪528元;在這之前我沒有注意到有這條存在)
她來工作半年原雇主身故由我承接;因覺得她離鄉背景辛苦賺錢,她來台滿2年展延申請我自己辦,不再委託仲介公司,所以這4年來她每月實領18,000元,過年紅包10,000元。
(手機費、健保費、身體健康檢查、掛號費及日常用品等...都是由我支付)
在這之前我和她相處的還不錯,自認是不錯的雇主,所以覺得她對這8,000元及1年約3,700元的休假獎金不開心而覺得受傷。
(我1年幫她付的手機費超過4,000元,有時她也會說要和同鄉出遊要放假,1年約3-6天)
把這件事PO上網,只是想請教各位,是我的外傭要求的太多,還是我應該再付她機票款及3,700*5年的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