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網路上看到這則新聞:
http://news.cts.com.tw/nownews/society/201004/201004210455368.html
簡述:
4月中旬,10年前性侵殺害基隆國中女生的曹姓遊民之狼落網,事後比對出連他的兩個女兒都遭到毒手,現在更驚爆他十多年來專挑台北市木柵、南港、內湖一帶瘦小女孩下手,犯案超過50起。
看完這則新聞我好憤怒!
這50起性侵應該怪誰?就是怪台灣法律怪台灣政府。
是台灣法律縱容他性侵,是台灣法律讓他傷害那五十幾個小女生。
如果今天這個人在美國,絕對不可能讓他有機會得逞。
這個遊民之狼在民國八十五年,就有性侵年僅十一歲小女兒的前科
如果他在美國,他必須強制服刑二十五年,不得減刑,
終身配戴全球定位系統,終身不能接近有兒童的地方,
一旦出獄,他的照片、地址會被公佈在社區網站上,讓媽媽們能警惕這個人。
在台灣,性侵過自己的女兒卻還能回家。
民國八十五年的性侵前科,只讓他關了多久?
讓他在民國八十九年有機會性侵女國中生棄屍?
讓他去年還能性侵另一個女兒?
究竟是誰害了那些受害人?
現在才說正義得以彰顯,真的很可笑。
台灣在保護兒童上真的做得很差,
不停縱容這些犯罪有再犯的機會。
美國有個『潔西卡.倫斯福德法案』,源自一個小女生被性侵累犯姦殺後所立,法案規定,對11歲以下兒童犯下性侵行為,強制判刑25年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犯人出獄後必須終身佩帶全球定位系統裝備。強制就是沒有假釋,也不會有累計四百多年,判二十年的愚蠢判決。
(之所以會特別加重刑罰,是因為會性侵兒童的戀童症者終身不可能被治癒,隨著年齡增加,他們會越來越無法克制的犯案)
另一個「梅根法案」也是因為小女孩被有性侵前科的鄰居帶走失蹤,美國在梅根失蹤八十七天後,簽署了第一個梅根法案,將性侵犯資料公佈在網路上給社區居民查詢。最近新法案要求 只要嚴重性侵犯搬入社區 必須email給社區居民警示。
以前在蘇嘉全當法務部長任內,曾想推動台灣版的「梅根法案」,他說:「只要能多救一名孩童,就算多花一億元也值得」。可惜最後卻因為人權議題而被取消。
各位媽媽們,我們一起來連署請司法重視兒童權益好嗎?
不要再讓這樣的悲劇發生。
我已經看了太多性侵兒童的犯人一次次被假釋又再犯的新聞,每次都有新的小女孩受害。
這些傷害是恆久不可逆的,在我們還能保護孩子的時候,我們一起替他們發出聲音好嗎?
我想推動的是:
*性侵十二歲以下兒童,必須強制服刑十五年,不得假釋
*這些人必須永遠受監視管束,永遠跟兒童隔離
*累犯性侵者資訊透明化
請問媽媽們願不願意一起加入呢?
我相信連署會有力量,讓兒童被性侵的黑數能夠慢慢減少。
關於Megan's Law, Jessica's Law保護孩子的法案
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3015208&bid=6&r=
(原作者於 2010-04-21 14:41:36 重新編輯過)
我加入...
另外性侵12歲以下兒童判15年太輕,應該是25年或15年+宮刑
你知道被不是相悅情況下性交有多痛嗎...
有時應付老公的,都痛到不行...
更何況是性侵12歲以下的兒童,要讓那些人也嚐嚐那種痛
只嚐痛還太便宜了,最好直接死刑啦,那種廢物留下幹嘛
不然被性侵者一輩子的心痛陰影,那是你關幾年就可彌補
媽媽們,一起響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