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
光是持有兒童色情照就可以關了
散播兒童色情資料 前校工判獄一年
http://news.sina.com 2009年12月08日 04:19 星島日報
(本報訊 )
一名因持有和散播兒童色情資料的前學校清潔工,本周在聖他克拉縣加州高等法院被判入獄縣立監獄囚禁一年和緩刑三年。
被告為辛尼維爾(Sunnyvale)60歲居民James Carroll。據聖縣地檢署指出,被告於去年12月被捕,被控一項散播或提供兒童色情資料的重罪,和一項持有兒童色情資料重罪,被告於2007年和 2008年犯下上述罪行。
被告於9月28日對控罪不作抗辯,主控官審核此案後與緩刑局聯合建議對被告施以最高刑罸,即入囚州立監獄三年。
在判刑聆訊上,法官Kevin Barnham稱收到了職業生涯有史以來最多的為被告求情的信函,一名前學生和被告工作過的學校的一名學生家長親自在法庭上為被告人品作擔保。不過,被告工作過30年的洛斯阿多斯(Los Altos)基督教學校的兩名學生家長則要求法官判處被告入州監獄。約15名社區人士和該校學生家長出席法庭聆訊,均身穿紅色恤衫和黃色紐扣,表達對兒童色情零容忍的立場。
辯護律師向法官表示,被告悔恨不已,要求法官從輕發落。被告在判刑前流淚向法官求情,他表示因妻子去世深感悲痛,在孤獨中開始登錄網上聊天室和接觸兒童色情資料。
法官Barnham稱:「對社區來說,這是一項嚴重的重罪。」他建議被告尋求心理醫生治療,勒令被告在緩刑期間不得在未經監督下與18歲以下兒童一起工作,不得與18歲以下兒童一起生活。被告還必須每年向政府登記為性罪犯,將其名字和照片在「梅根法案」(Megan's Law)公共網站上公開。被告被捕時任職洛斯阿多斯基督教學校,過去10年間也曾在 聖荷西St. Leo the Great學校和古柏蒂奴(Cupertino)初中工作
(原作者於 2010-04-21 14:48:29 重新編輯過)
2008有人辦過
【222抗議台中法院輕判性侵女童案】活動
陳情大綱:
第一、增訂姦淫幼女罪細則,刑法第二二七條增設:如被害者六歲以下,其刑期加重最長可至終身監禁。
第二、敦請委員盡速催生【法官法】,藉以確保法官的素質。
第三、請委員代我們向大法官申請解釋【強制性交罪】中的強制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