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
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這個意思是「育嬰假要在小孩二歲半前申請嗎?」
我女兒明年6/22滿三歲,如果我要請育嬰假的話,要在今年12/21前向公司提出是嗎?
如果在大寶「育嬰假」期間,又懷孕,可以再以二寶的名義再申請一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