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員工需要了解,公司就產假天數、產假期間工資的發給等規定,都不得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因為勞基法的各項規定係屬最低標準,雇主自行就勞動條件所訂的規定,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第五十條中,產假期間為八星期的規定已經是最低標準,旨在保護母性的健康,為法律上之強制規定,與之違反的規定,均歸無效,而女性員工亦不得任意拋棄。
事業單位或員工如確有勞基法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所訂之情事,雇主自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但不得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訂就業歧視之情事,亦即雇主不得以女性員工懷孕為由,逕行資遣或解雇懷孕的女性員工;無故資遣或解雇員工之雇主,自屬違法。
女性員工懷孕期間,因生理上的變化,得依勞基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改調較為輕易的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該懷孕的女性員工。倘因懷孕身體不適致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規定時,雇主尚不得逕行解雇該員工,否則亦屬違法。
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只規定女性員工生產和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給予一定期間之產假,卻未對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者,應如何請假予以規定,那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者究竟應該如何請假呢?雖然勞基法未就此有明文規定可請產假,但依勞基法保護母性之意旨和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的明文規定,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而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一星期,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五日。
依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女性員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仍應發給薪資,受僱在六個月以上者,應發給全數薪資,未滿六個月者,則減半發給。
其它還有一些對媽媽有用的法條:
◎勞基法第四十九及第三十條之一均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員工不得於夜間工作,係基於母性保護政策,保障該等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勞雇雙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員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之約定。〈行政院勞委會88年8月3日台88勞動三字第0032612號函〉
◎產假的計算不需扣除假日─產假期間已包括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毋庸扣除。〈行政院勞委會79年1月25日台79勞動三字第01425號函〉
◎女工員工若有生產之事實可請產假,不限己婚、未婚。 <內政部73年10月19日(73)台內勞字第264965號函>
◎產假期間應工資照給,全勤獎金照發。 <內政部74年5月14日(74)台內勞字第315778號函>
◎女工產假期滿辭職時,產假期間工資應照給。 <內政部75年10月18日(74)台內勞字第359274號函>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男性員工應有二日之陪產假,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 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行政院勞委會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函〉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的明文規定,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而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一星期,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員工需要了解,公司就產假天數、產假期間工資的發給等規定,都不得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因為勞基法的各項規定係屬最低標準,雇主自行就勞動條件所訂的規定,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第五十條中,產假期間為八星期的規定已經是最低標準,旨在保護母性的健康,為法律上之強制規定,與之違反的規定,均歸無效,而女性員工亦不得任意拋棄。
事業單位或員工如確有勞基法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所訂之情事,雇主自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但不得有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訂就業歧視之情事,亦即雇主不得以女性員工懷孕為由,逕行資遣或解雇懷孕的女性員工;無故資遣或解雇員工之雇主,自屬違法。
女性員工懷孕期間,因生理上的變化,得依勞基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改調較為輕易的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該懷孕的女性員工。倘因懷孕身體不適致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規定時,雇主尚不得逕行解雇該員工,否則亦屬違法。
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只規定女性員工生產和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給予一定期間之產假,卻未對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者,應如何請假予以規定,那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者究竟應該如何請假呢?雖然勞基法未就此有明文規定可請產假,但依勞基法保護母性之意旨和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的明文規定,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而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一星期,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五日。
依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女性員工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仍應發給薪資,受僱在六個月以上者,應發給全數薪資,未滿六個月者,則減半發給。
其它還有一些對媽媽有用的法條:
◎勞基法第四十九及第三十條之一均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員工不得於夜間工作,係基於母性保護政策,保障該等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勞雇雙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員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之約定。〈行政院勞委會88年8月3日台88勞動三字第0032612號函〉
◎產假的計算不需扣除假日─產假期間已包括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毋庸扣除。〈行政院勞委會79年1月25日台79勞動三字第01425號函〉
◎女工員工若有生產之事實可請產假,不限己婚、未婚。 <內政部73年10月19日(73)台內勞字第264965號函>
◎產假期間應工資照給,全勤獎金照發。 <內政部74年5月14日(74)台內勞字第315778號函>
◎女工產假期滿辭職時,產假期間工資應照給。 <內政部75年10月18日(74)台內勞字第359274號函>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男性員工應有二日之陪產假,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 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行政院勞委會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函〉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的明文規定,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而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一星期,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給予產假五日。
版媽抱歉,我不懂不符合勞基法的職代問題,我只是想回覆4樓說的,「公司如果有勞保,就必須遵守勞基法」,這似乎不太正確呢!
以前在公立大學當約聘人員,那時候雖然有勞保但不適用勞基法,是後來納入才適用的。
提供參考!版媽還是快去請教勞保局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