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時當教你取出身分證不配合,就是妨礙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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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點知識吧!!
【解釋字號】:司法院釋字第535號
【解釋日期】:民國 90 年 12 月 14 日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
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
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
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
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
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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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
另外,講話可否客氣點?
不太舒服呢!! [長點知識].....是嗎?....
個人還感覺,這個解釋文有解釋等於沒解釋呢!不過是文字遊戲!
良民遇到警察要拿證件拿就是了,那麼多廢話,為反對而反對到底是耽誤到誰呢?
刁民就是刁民,不拿藏甚麼心思.警察是人民的褓母,怎麼說也要查個究竟了!
(原作者於 2010-04-10 23:46:57 重新編輯過)
遇臨檢時,若受檢民眾不配合拿出證件,警察僅可將民眾帶回警局查詢.
民眾哪來妨害公務之嫌??
另外警察盤檢時,必須出示身分證件,如警察證
而不是穿著一身警察制服就可以隨意盤查
我們無法保證,每個警察都是好警察
事實上,警界的害群之馬也不少
所以我們必須知道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以免自己本身受到傷害
這檳榔西施事件,誰對誰錯就情理上可有很多的看法
不過就法論法,很明顯的就是執法不當
會不會爆粗口,跟個人修養有關
與是否為良民無關
一位先生常常對老婆挑三撿四
有天先生又開始挑毛病,當老婆忍不住爆粗口回應時
那當先生的就有理由對老婆實施過肩摔.壓制.拖行等暴力行為嗎??
結論就是西施紅了~上了各大節目還拿雜誌受訪
動不動就拿身世來裝可憐(很多單親要養弟妹的人並不會3字經不離口)
警察衰了~調職修長假,考績也應該慘兮兮
所以以後遇到警察也可以先三字經問候一下
然後最好讓他把自己過肩摔然後裝可憐就贏了是嗎?
還好我遇到的警察都很好
走在小巷會提醒我包包要拿好
查證件看到我還是學生(以前)會問我上課會不會遲到他動作快一點
我看到很多西施也不是這麼沒水準的
人家穿的少但不會露成這麼低級!更不會3字經不離口
良民遇到警察要拿證件拿就是了,那麼多廢話,為反對而反對到底是耽誤到誰呢?
刁民就是刁民,不拿藏甚麼心思.警察是人民的褓母,怎麼說也要查個究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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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過就是執勤員警看一下你的證件, 有什麼好怕的, 心理有鬼嗎~
如果一定要你是現行犯才能查看證件,
那警察大概一年難得能抓到一個通緝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