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媽
法令上現在沒有所謂的待產假
只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也就是說因為懷孕產生的身體不適
病假30日內給半薪,超過30天是無薪病假
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安胎假
所以在懷孕期間,不一定要申請留職停薪
你可以請病假,只是超過30天是沒薪水的
更沒有你說得「前一個月是7天全薪.23天半薪?」(除非公司有優於法令規定給)
另外不會因你申請上述的病假及無薪病假影響你的產假
所以你還是有產假的
而育嬰假的部份
要先確認你這家公司是不是有滿一年了
而且要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
並且就業保險年資有滿一年
才可以申請育嬰津貼(也就是你說的跟政府請百分之60的薪水)
但也不是百分之60的薪水
而是平均六個月的投保薪資六成
所以你說無法申請薪資也是不會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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