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三、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家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四、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 五、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 國稅局審核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多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甥、姪等其他親屬案件,均因未能證明系爭扶養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亦未能提示與系爭扶養親屬有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具體事證,縱使因其能力所及,給予系爭扶養親屬生活上資助,惟仍係因念同宗之誼而給與生活上資助,難謂為扶養,該等案件因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經該局剔除其免稅額並補稅在案。 因為妳們實際有收入,收入足以扶養孩子(客觀上認定其父母有扶養孩子的能力),而且大伯與你的孩子也非直系親屬,應該會被退件 意思就是妳們有收入但要給薪資高的他人扶養,就要找直系的,不是直系的就是真的要有扶養的事實,也就是父母真的沒有能力,才給大伯扶養的證明 我們本身有收入(能力),但我們家孩子給外公扶養(直系且薪資高),這樣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