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從生產當天開始算! (如果沒有提前請的話!) 我的預產期也在年假當中... 但醫生一直跟我說,寶寶有點大,可能會提早. 所以我的年假應該... 無論如何都會被含到產假中去了 =.= 不過版媽還是可以問問看公司的人事規定.因為是否可以通融就要看雇主是否願意多給你幾天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產假期間依曆連續計算)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 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第 8 條 (產假) 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 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 本法規定給予產假。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原作者於 2013-01-09 10:50:37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