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員資格(下列資格之一):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取得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3.高中(職)學校畢業,於本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教保人員。 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