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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不知道該怎辦 2012-04-09 04:44:04 版主 579

我公公大概是在我結婚2個禮拜就過世了,他生前欠下房貸沒繳清(因為生病),死後我婆婆、我老公、我小姑就去拋棄繼承了,當時說是媳婦不用,這..是真的嗎?

隔年2月我兒子才出生,這樣我兒子需要拋棄繼承嗎?但也已過了期限~~

小蜥蜴的媽媽
小蜥蜴的媽媽 2012-04-09 05:35:03 #1F
 
妳公公死後,債務變成直系血親(第一順位)、旁系血親(第二順位),妳算是直系還是旁系? 當然不用! 死後,若無人繼承,債務馬上就消失了。 後來,你兒子才出生,根本趕不上繼承。 放心好了! 其實,該擔心的,是妳公公的兄弟姊妹或者父母(如果還活著)。 他們是旁系與直系血親。 以上,希望能回答妳的問題。 p.s. 房貸沒繳清,那這麼房子很快就會被銀行拍賣,沒你們的份囉! (原作者於 2012-04-09 05:37:38 重新編輯過)
匿名
不知道該怎辦 2012-04-09 05:37:40 #2F
 
謝謝媽咪的回答~~ 我老公問:那如果之後他自己往生,我兒子需要去拋棄繼承嗎?
匿名
不知道該怎辦 2012-04-09 05:39:56 #3F
 
那怎會有孫子才幾歲就背下爺爺的債務?是怎來的?
匿名
不知道該怎辦 2012-04-09 05:44:33 #4F
 
我公公的兄弟姐妹,只剩下一個弟弟還在,其他都往生了~~ 但我公公的爸媽都還在,已經高齡87歲了 我剛剛查好多資料,有人說連未出生的都要,問題根本沒有一個身分,等到出生也超過期限了,根本無法辦理 我越看越害怕,只好問問媽咪們,不好意思,我真的不太懂法律,也謝謝熱心的媽咪^^ 甚至我還看到有的人說連媳婦都要辦理,我才想說完了,當初就只有我婆婆、我老公、我小姑去拋棄繼承,就算我現在要辦也來不及,因為我公公已經往生好幾年了
匿名
不知道該怎辦 2012-04-09 05:45:55 #5F
 
所以意思是我和後來出生的兩個兒子都不必辦理拋棄繼承嗎?
小蜥蜴的媽媽
小蜥蜴的媽媽 2012-04-09 05:54:11 #6F
 
妳老公有債務嗎? 如果有,妳的小孩與妳,還有他的娘與兄弟姊妹才需要拋棄繼承。 若沒有債務,只有遺產,妳與小孩當然不拋棄,要繼承啊! 若有債務與遺產,就看看兩者相減,你們是得還是失?才決定繼承與否? 另外一個問題,孫子年紀輕,卻繼承爺爺的龐大債務,那是那位孫子被家人忽視,沒替他拋棄繼承的後果。 妳家的情況,孫子出生時,爺爺已經掛了,當然不用拋棄!
上次不是有一個小孩繼承債務 而且也是上上輩留下來的 你應該去辦理限定繼承在拋棄繼承
Ryan & Aries媽咪
Ryan & Aries媽咪 2012-04-09 07:22:38 #8F
 
現在是否法令有修改過??? 只要一人去辦"限定繼承"就好了. 而不需要所有人都去辦"拋棄繼承"? 請了解的大大出來說明,謝謝!! 之前婆婆的一位哥哥(婆婆有4兄弟)過逝,大家平時沒啥連絡與往來. 突然某一日,收到法院寄來的一堆文件(其他兄弟也有收到,婆婆的父母已過逝). 原來,已逝的哥哥(無房產,無結婚)在中x信託銀行有卡債or信貸未還清,所以,其餘兄弟姐妹要負責分攤還清債務. 這件事也是拖了好久,前後收到好幾次法院的文件. 還好...婆婆哥哥有一鄰居是書記官幫忙處理解決,銀行才撤銷告訴.
什麼時候開始有繼承權?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日開始(民法第一一四七條)。按民法第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之所以依法成為繼承人,係因為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在被繼承人未死亡之前,是沒有所謂「繼承權」的存在。 民法第1174 條第1 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 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應先備齊之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範例 : 一. 個人拋棄存證信函通知親友: 敬啟者:緣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年○○月○○日去世,本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被繼承人生前因經商失敗,在外積欠龐大之債務,所留之遺產絕不足清償其所留債務,是本人等幾經思量後決議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而本人等拋棄繼承之後, 台端等即成為應繼承之人,爰依法為前述拋棄繼承之通知,並請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損害,順頌時祺。 二、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 聲明書: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去世,聲明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因聲明人等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 立聲明書人:○○○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三、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 民事書狀: 民事聲明拋棄繼承狀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同右 ○○○ 住同右 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事: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二人則為被繼承人之子,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似曾向地下錢莊借貸不明數額之金錢,因而時有債權人上門找尋要求清償,致聲明人等困擾叢生,倘進行清償亦不知其金額上限多寡,且勢將影響原本小康之生活而致頓陷困境,是以聲明人等即有於法定二個月之期間內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藉以免除繼承債務之必要,爰提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聲明人等之戶籍謄本(證一),並檢具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二)、繼承系統表(證三)及已向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通知之存證信函乙份(證四),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備查拋棄繼承之聲明,實為德便。 證據: 證一: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正本三份。 證二:拋棄繼承聲明書。 證三:繼承系統表。 證四:存證信函乙份。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月日 具狀人:○○○ ○○○ ○○○ 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 參考資料 http://www.l288.com.tw/
首先,告訴您,現在法院和區公所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還請多加利用!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都需再被繼承人(往者)出現後,始有繼承權, 並需在得知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辦理 依樓主的狀況,請確認是否是父親往生三個月內! 以及,繼承相關是需要在往者最後戶籍所在地管轄地方法院辦理 並請注意,後續順位者是否要一起辦理,或分開辦理 順位有 第一順位:配偶及直系卑血親 (你父親最後的登記配偶與小孩子、內外孫子女等,非婚生子女也在內,直到一直都沒有)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內外祖父母 順位全部是依亡者為中心計算,所以還需去注意到你的爺爺奶奶、伯叔姑、父親的內外祖父母 一、請到往者最後戶籍所在地管轄地方法院,購買拋棄文狀一份 買回去後,自行影印一份當預備的 並可順便問法院志工、法律諮詢,如何填寫與存證信函的寄送格式 務必問,因為雖然格式等等是大同小異甚至一樣, 不過有的法院會有他的習慣作業流程,照著他說的去寫去準備, 絕對不會錯! 二、文件上需備有 (1)拋棄人戶籍謄本含紀事各一份(如是共同生活戶一份即可) (2)印鑑證明各一份(未滿七歲者不用,未滿二十歲者法定代理人也需要) (3)往者之除戶證明或死亡證明一份(最好是兩份都準備起來) (4)如有在繼承順位內已歿者,除戶證明一份 (5)如果後續順位沒一起辦理或同一順位沒一起辦理, 需備有存證信函回執影本一份 三、填寫資料,填寫方式與疑問,可詳問法院 四、撿查資料並確定每個人都有簽名蓋印了 五、影印,送件 費用是一千塊,影印則是在法院收件後會給你蓋個收件印讓你帶回 提醒:未滿七歲者,可以不用簽名蓋印,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蓋印即可 未滿二十歲者,除了自己需簽名蓋印外,並需法定代理人簽名蓋印 格式如下 xxx之法定代理人xxx印...父 xxx之法定代理人xxx印...母 凡是在文件上的印,都需是印鑑印 凡是在文件上的印,都需有印鑑證明 提醒:印鑑證明需至戶籍所在地辦理, 初次申請者,需親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如已辦理過者,可委託他人持原印鑑辦理,但需有委託書 提醒:戶籍謄本與除戶謄本,可由你持身分證印章,去申請, 剛好可以申請到繼承順位內所有人(直系三等親) 提醒:如有遺留任何財產,包括房、車、存款、土地等,有將其變賣使用等行為,會被視為當然繼承。 房子、車還是可以使用,不過將會是後續繼承人的, 那就是繼承人看他的意思了, 如有往故前兩年內財產轉移的話,將被視為遺產,也將喪失權利! 提醒:有時後續順位者,會有他的考量,就給他存證信函寄下去,你們第一 順位先辦再說,反正後續順位者是依收到存證信函開始算三個月,你們第一 順位不一樣,時間沒那麼多! 提醒:如果第一順位內有人不辦理,想要限定繼承的話(一人限定效力及於全部同順位者), 不用擔心,你們其他想拋棄繼承的人一樣可以拋棄 提醒:限定或者拋棄還端看自己的決定,有的人會說限定比較好,有的人會說拋棄比較保險,每個人的家庭環境心性想法是不一樣的,請自行決定吧! 提醒:雖然如果都沒辦理,就目前的法條一樣是限定繼承的意思沒錯, 不過,當有債權人找上門,一樣還是要去辦理限定, 以茲證明所得之遺產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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