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法令都改了呦..不用去辦抛棄繼承了 現在都是限定責任制了..就是依民法1148條概括繼承,就是繼承人要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於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1148條第二項(這是重點)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看得懂嗎? 就是繼承人若同時繼承財產及債務,就是將所繼承的財產變賣之後金額償還債務就可以了,若是還不夠還..也不用還了..不用動到自己的財產去償還..也就是說..就是死掉的人用自己的財產還自己的債務..若還有剩的,就是繼承人的... 這是問了民事律師所得到的答案,因為要保護那些很久就失聯的父母兄弟姐妹或者是根本不懂法律莫名其妙就繼承一堆債務的人所設的法律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