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沒有辦理的,就是限定繼承 若真的有債權人要你還錢,就是跟債權人上法院,只要能證明並沒有得到繼承的財產,就沒有得到遺產的問題,也就沒有要用遺產清償債務的問題.. 所謂遺產是包含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所移轉給繼承人的部分呦..但若以你的情形,兒子是不可能有什麼在死亡前二年獲得財產情形,所以不用擔心啦.. 就像17樓的律師爸所說的...你兒子根本沒有繼承不繼承的問題.. 胎兒權利的保護是以有利於胎兒為限..就是說有財產的繼承,你肚裡的兒子就有份,若是債務,是不利益於胎兒,所以你兒子就沒有份.... 而你的情形,兒子根本跟公公死亡不是同時存在的情形,所以你兒子從頭到尾沒有權利的問題吧... 那種小朋友要莫名其妙繼承債務,都是父母死亡的時侯..就是債務人死亡的時侯,小朋友都是既己出生的狀態,所以有人的權利及義務,才有繼承的問題... 但是..現在的法律一律都是限定繼承..就是債權人要求你還錢,你就上法院嘛...向法官證明...沒有繼承財產所以沒有遺產,所以不用還...或者有繼承財產,所以有遺產,就是就遺產的部分全數清償債務..不夠的,也不用還...就是這樣呀.. 這條1148條法條,簡單的說就是各人作業各人擔啦... (原作者於 2012-04-09 18:09:40 重新編輯過) (原作者於 2012-04-09 18:12:20 重新編輯過) (原作者於 2012-04-09 18:18:12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