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的~
主旨:函轉教育部配合性別工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規定,有關教師於本(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假已逾14日或28日者不適用,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51942B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揭教育部函文影本1份。
教育部 函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主旨: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規定,有關教師於本
(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
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
假已逾14日或28日者不適用,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配合性別工作平
等法修正條文,業已錄案研議修正相關條文。
想請教各位專家:
我預產期在9月下旬
教務主任建議我從一開學就請假~免得開學太忙突然生了
可是去問人事主任卻只冷淡的說:「請假一切以生產日為準」
(呴~有講跟沒講一樣)
所以一般只能請「產前假8天」和「產假45天」嗎?
所謂「可提前請21天」是從產假45天扣除的嗎?
我本來天真的以為可以請21天+45天說....
謝謝Justinburger和chain 2兩位前輩
本來同事們還誇我「日子」算得真好~暑假可以連接產假
可惜就差中間二十幾天(除非提前生產)
那就請9天產前假+提前請產假好了
如果生完剩餘的產假還覺得身體尚未復原再請病假
我大概會住坐月子30天再回婆家讓婆婆幫忙照顧小BB
產假完恢復上班BB也是給婆婆帶
因為上班時間太早~實在不方便送去給保母帶
啾比媽:
我打電話問過教育局人事處囉!
提前請分娩假可以分次請
所以不一定要從預產期往前推21天
所以你說人事說一切以生產日為準
他是站不住腳的
其實我建議你可以從9月中就開始請
8天的產前假在加上前後的週休二日4天就有12天的假
想更早開始待產還可以請醫師開證明
病假三天以上就是由學校支付代課費了
如果你請五天病假
再加上周休二日就有7天
搭配前面所說的12天
就可以提早20天左右待產
你只要注意下學年的病假不要超過14天
考績就不會受影響
我喜歡小孩出生後有多點時間可以互相適應
所以產假42天我都會盡量留在生產後
加上周休二日
大概在孩子滿2個月的時候才開始要上班
以上給你做參考
辰&鈞媽咪:
太感謝您了
因為卡在開學第二個的週六是「家長日」
總不能突然丟給代課老師去處理(這樣會害她不瞭解學生以致無法跟家長溝通)
最好是一開學就請假或撐到家長日之後
學校組長建議我在暑假多運動~這樣可以提早生產
各位媽咪~~有好消息喔~
我們學校人事室打電話告訴我,
從99學年度開始,安胎假不得影響考績ㄛ~~
這是由教育部正式發文,
也是根據兩性平等法修法的~~~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規定,有關教師於本(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假已逾14日或28日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