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兒子的學校,土城培幼幼兒園 / 彤恩嬰幼兒中心
與培幼本部在同一校區
今天做了一件讓我超級抓狂的事,孩子中午帶回,也不回去了!
今早Kw有點流鼻涕,原本爸爸要早點去接他看醫生,但因為我們平常看診醫生沒診,所以不提早去接,我中午打電話去學校想跟老師說,順便問kw狀況,結果,打電話去,是助理老師接的,支支吾吾,然後說出讓我無法接受的答案
"孩子不在學校,被衛生所要求,強制帶去檢查,我也不知道他們何時回來"
這是什麼答案?!!!
我超抓狂的,為何有人可以在沒有我或者我先生同意下,帶我的孩子去醫療所檢查?是什麼檢查?我的孩子發生什麼事?!
我打去衞生所,衛生所說有人舉報園所腸病毒,所以他們要做檢查,但是,誰允許他們?誰知道他們對我的孩子做了什麼事?!園方負責人CoXX 還笑西西的說不好意思,我超級火的,太誇張了,他們沒經過我們同意怎麼可以這樣處理我的小孩!我是不是可以告他們!!!
有其他家長也在彤恩,你們知道我們的孩子今天在沒有經過我們家長同意之下被帶去衛生所檢查嗎???!!!
誠懇請問angry mum(或許您說明過,再麻煩了),如果以下問題得解,其他的就留給大家判斷
Q:園方到底有沒有『試圖』與您聯絡告知要把學生帶出園?
情況:1.家長沒接到校方的來電顯示或簡訊,而校方也承認沒有,則校方負『完全』責任
2.家長沒接到校方的來電顯示或簡訊,但校方卻說『我們有聯絡但聯絡不上』,那有一方說謊
3.學校只打『一通』電話,但沒接通! 那校方負『大部分』責任
不知以上是哪種情況?或是有其他情況...因為校方沒回應,只好請教您了
這樣,此事大概也就可以告一段落了
感恩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02年6月28日致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衛生局及社會局處理,關於您反映本市土城區衛生所未徵詢家長的同意,要求彤恩托嬰中心將收托幼兒帶往衛生所進行檢查一事,本府衛生局說明如下:一、彤恩托嬰中心依據本府101年7月4日北府衛疾字第1011991538號公告第一條:「本市轄內國民小學、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有收托非住宿型6歲以下兒童者,如發現其學童有疑似感染手足口症、疑似疱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個案者,應於48小時內通報轄區衛生所。」主動進行腸病毒通報,該中心並於102年6月26日通報腸病毒群聚事件(一週內同一班級或無法區分班級之同一收托單位有2名以上幼童疑似感染或感染腸病毒)。二、腸病毒易對5歲以下幼童造成重症,對此,本府衛生局轄管⋯⋯土城區衛生所不敢輕忽大意,故於6月26日接獲該中心通報腸病毒群聚事件後,即採防疫措施,其主要法源依據係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惟衛生所人員未考慮該中心幼童之年齡,也未要求中心需先取得幼童家長同意即帶往衛生所檢查,確有不妥,造成您的困擾及擔憂,尚祈見諒,本府並已進行內部檢討、改進及加強督導,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三、本次土城區衛生所進行之檢查,非屬侵入性檢查,針對腸病毒常見之症狀,檢查幼童手腳有無水泡、紅斑疹及咽峽部有無潰瘍,期透過主動檢查機制,早期發現疑似感染腸病毒個案,並通知家長帶回就醫,以降低發生腸病毒之風險,檢查過程不會對幼童造成傷害,請您放心。 您另反映彤恩托嬰中心漠視幼兒乘車安全即以一般幼童車且沒有配置安全座椅載送2歲以下幼兒及中心工作人員於事前未妥善規劃及準備,未及時通知家長及徵得幼童家長同意一事,本府社會局說明如下:一、對於該中心涉及提供交通工具附載幼兒之作法恐已危及幼兒安全,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83條第3款規定:「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需經交通主管機關查處,次由本府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83條第1款至第4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二、針對該中心發生疑似腸病毒感染個案,業已要求立即進行全面環境清潔及消毒工作,加強托育環境工作人員衛生教育,防範幼兒群聚傳染擴大流行,另該中心事前漠視幼兒乘車安全、未盡告知義務等作法及事後處理態度等事項,已加強輔導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