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有個家庭照顧假,但是以事假計算所以要扣薪。 某方面來講請假的部份政府已經幫了大家,但有點像育嬰留職停薪,就看你敢不敢請了。 條文如下: 第 20 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22 條 (配偶未就業之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 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