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裡說的很清楚喔~ http://soc.miaoli.gov.tw/web/one-parent/law3-1-05.php 第 五 章 扶養 1114互負扶養義務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1)直系血親相互間。 (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3)兄弟姊妹相互間。 (4)家長家屬相互間。 1115扶養義務人順序 1.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直系血親尊親屬。 (3)家長。 (4)兄弟姊妹。 (5)家屬。 (6)子婦、女婿。 (7)夫妻之父母。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1116受扶養權利者順序 1.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1)直系血親尊親屬。 (2)直系血親卑親屬。 (3)家屬。 (4)兄弟姊妹。 (5)家長。 (6)夫妻之父母。 (7)子婦、女婿。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1116-1夫妻間扶養權益順序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1116-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1117受扶養要件 1.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1118扶養義務減免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1119扶養程度: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1120扶養方法: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1121扶養動及方法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 樓上那個(公公的哥哥)住安養院的案例,法定扶養人(也是數個共擔,不是一個)若無能力負擔是可以不用負擔的(頂多依比例,畢竟關係已遠,分配上還是依扶養人財力、所需扶養人的關係遠近下去分配...),絕不可能月入三萬就被拿去二萬元,連自己的孩子都沒辦法養。 ps:我不確定那個(公公的哥哥)到底需不需要扶養,因為公公已經沒有工作能力(猜的),而伯父算三等親又不是直系的...不同住也不算家屬...要扶養嗎?新聞時有所聞,親生父母對子女無扶養之實,子女可對父母不負扶養義務,更何況是伯父...。 (原作者於 2012-01-28 01:47:26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