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結婚的時候常吵架,吵很兇的話先生會動手(甩我巴掌、推倒或掐我脖子)
以我的個性忍不下去當時也沒人能幫我,所以去醫院驗傷及警局報案
先生不知道我有報案,我跟他說再動手的話我會馬上報警處理,之後的這幾年他有改善,對我還不錯,至少吵架時不會動手了。
就在昨晚與我有爭執,先生打了小孩出氣,當母親的我看在眼裏覺得更氣,要生氣針對我就好,為什麼要波及無辜的孩子,然後我拿起手機說要報警,他才停止一切,對孩子的態度馬上180度轉變,當下我也就沒打,當時我的情緒還是很激動(懷孕中),跟他說不要自己不高興就打我們母子出氣(我忘不掉以前他對我做的事),先生回我,他什麼時候有打過我,我回:你自己去警局查就知道了,警察局有你的紀錄。我知道他愛面子,尤其知道在警察局裏有自己的案底。吵架平息過後,他不講話,也不理我們母子,當我們是隱形人,難道說人做錯事情不但不用檢討,還理所當然可以怪別人,有這種道理嗎??
(原作者於 2011-05-23 00:17:31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