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應該就讓他死吧
如果不讓他死至少也該關他個一輩子 或最高刑期
而且永遠不得假釋
為什麼不一出獄就給他帶電子 腳鐐
這些評估應該在未出獄前即完成
什麼叫做已安排4月初才作評估呢?
如果要顧慮那該死性侵犯的人權
那我們這些本份守法人民的人身安全又在哪?
我今天看了新聞心好痛
如果一個已經國二的孩子 自己一個人出去都不安全
政府還有臉叫我們多生幾個小孩鼓勵生育嗎 ?
台灣的司法制度及法律到底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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