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5/28
我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妨害名譽案件
卻在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
開庭時間只有10分鐘
請問這10分鐘能做啥ㄇ...
難怪這ㄇ多被冤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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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事由:
99/1/4...14時58分
前夫在公司利用公司e-mail發傳文件給我與公司的boss
內容為「既然那個男人會給你錢!又會照顧你!妳又要永遠呆
在那裡,不願意照顧家裡,也不願照顧小孩,那你又為什麼要結婚?
不高興的時候3-4個月回來一次,高興的時候1個月回來一次,
回來就會欺負小孩和老人,那你為何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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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有任何男人...甚至連前夫都未給過我半毛錢
沒有任何證據可證實我做出違背善良風俗之事
況且我跟前夫是網路認識...偶第一ㄍ男人
在見面第二次前夫就要求發生關係
偶糊里糊塗的就把守ㄌ28年貞節給ㄌ前夫
原以為那就是真愛...婚後至..現在我才清醒
前夫只把我當成炮友、搖錢樹、生孩子工具
甚至於今年開始一有行房...他就會看我下體
另外我都有回家看小孩把賺得錢幾乎都花在婆家
甚至公公對我家暴..前夫也認為是應該滴
公公也常嗆說:「要以一命抵...我的命」
面對這..而我卻要遭受到這種不名譽的指控
訴求法律卻得不到正義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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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x官...拿法條出來壓我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著
另外還有刑法第310條需散佈於眾人..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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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與前夫正在打離婚官司
分居中...正等法官判離婚..99/10/5開辯論庭
5個多月ㄌ...都沒看到孩子
孩子被前夫教育成只愛爸爸&爺爺
我不想讓孩子跟前夫一樣再ㄑ傷害其他女孩子
版媽已進入了司法,妳就別再說什麼炮友之類的話
這樣如果被妳先生發現你可很麻煩哦,搞不好原告變被告
連離婚也會判妳輸,我遇到的檢察官真的很糟,司法真的
要改革,我家遭小偷竟小偷被發現我選擇原諒結果卻被小
偷告妨害名譽,去法院開庭檢察官竟把我當成壞人再審問
我差點就跟檢察官嗆聲最後我一句話都不說保持間莫權,
這位檢察官真的為了結案讓我覺得台灣司法已死,還搞什麼
一罪一罰,這就是說如果我沒告小偷,檢察官是只會辦妨害
名譽不會辦小偷偷東西,還好最後檢察官判不起訴,還要我
不能提反告,這就是司法,先告先營,我的人生第一次官司
就是敗給這種檢察官,真e04
妳的前夫,應該是在高雄
是嗎?
法律規定訴訟案件,是以原就被
也就是說,不管妳在哪裡告對方
開庭的縣市,以被告的住居地或戶籍地為主喔
這不是整人,是防止無聊的人亂告別人
當然,對真的要訴訟的人,就比較麻煩了
至於地檢署開庭
那不算是真的開庭
只是偵查庭
檢察官也不會下任何的判決
因為下判決的是法官
除非檢察官不起訴
不然,案件還是會送往高雄地方法院開庭喔
刑事要告的成
真的比較難一點
因為要符合所有的構成要素
罪名才會成立喔
不然,也是不起訴,或是駁回,或是敗訴
http://www.babyhome.com.tw/bb/272241
這是律師爸的家
妳可以把妳的事問他
請問他有沒有其它的辦法可以解決的
加油媽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