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5/28
我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妨害名譽案件
卻在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
開庭時間只有10分鐘
請問這10分鐘能做啥ㄇ...
難怪這ㄇ多被冤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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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事由:
99/1/4...14時58分
前夫在公司利用公司e-mail發傳文件給我與公司的boss
內容為「既然那個男人會給你錢!又會照顧你!妳又要永遠呆
在那裡,不願意照顧家裡,也不願照顧小孩,那你又為什麼要結婚?
不高興的時候3-4個月回來一次,高興的時候1個月回來一次,
回來就會欺負小孩和老人,那你為何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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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有任何男人...甚至連前夫都未給過我半毛錢
沒有任何證據可證實我做出違背善良風俗之事
況且我跟前夫是網路認識...偶第一ㄍ男人
在見面第二次前夫就要求發生關係
偶糊里糊塗的就把守ㄌ28年貞節給ㄌ前夫
原以為那就是真愛...婚後至..現在我才清醒
前夫只把我當成炮友、搖錢樹、生孩子工具
甚至於今年開始一有行房...他就會看我下體
另外我都有回家看小孩把賺得錢幾乎都花在婆家
甚至公公對我家暴..前夫也認為是應該滴
公公也常嗆說:「要以一命抵...我的命」
面對這..而我卻要遭受到這種不名譽的指控
訴求法律卻得不到正義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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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x官...拿法條出來壓我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著
另外還有刑法第310條需散佈於眾人..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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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與前夫正在打離婚官司
分居中...正等法官判離婚..99/10/5開辯論庭
5個多月ㄌ...都沒看到孩子
孩子被前夫教育成只愛爸爸&爺爺
我不想讓孩子跟前夫一樣再ㄑ傷害其他女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