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對方拒不處理,也不出面協調的話,只能透過法律程序,到法院去告對方,要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記得要蒐集漏水及室內因漏水有損壞到裝潢、物品的證據。
二、管委會部分,因為不是公共管線的漏水,住戶間的紛爭,基本上他們只能幫忙協調,管委會如果不積極,法律上尚無針對管理委員會處罰規定,但您可於住戶大會中提出意見,並可改選其他較負責的委員。
三、另,樓上住戶將房間擴建至陽台,有違建問題,針對違建部分,亦可向管委會請求制止,亦得報請主管機關對樓上住戶處罰,下列法條給您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處罰條例
第15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 49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