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小花葵,我在公司一年多了,現在懷孕了公司就要Fire我,而且公司認為部門本來就預計減少一個一人所以他沒有違法,我記得勞基法不是保障婦女工作權益的嗎?為何公司一直強調因為人力減少需求他fire我沒有違法,除非我今天已經是產假中才違法??在我的孕期中公司做此政策並不違法,還是只要他有付所謂少少的n/2的資遺費給我就不違法???可是我原本的權益是生產期間的全薪公司應該給我及生完可向國家申請的育嬰假6個月投保薪資6成薪,這些都因為他要fire我,我全都享受不到,他不用賠償我嗎??而且公司說預計要少一個人的缺我卻查到公司明明就開職缺要補我這個位子,這樣要少一個人可以是成立的理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