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和前夫在辦理離婚時 有寫下他願意每個月支付小孩撫養費至小孩成年滿20歲 一開始都有按時匯款
但到最後開始不匯 開始嚷嚷著只要他放棄小孩的監護權 不要小孩了 他就可以不必在支付小孩費用.
甚至叫我去法院告他 他也不怕
前夫目前的職業是和朋友合資開店 店是由前夫在掌管的只是店是開誰的名字我不清楚.
前一陣子我原本有到法院想用支付命令的方式要求前夫匯款 但突然想到如果今天前夫的店負責人不是
用他的名字 甚至店裡的營收入他用現金的方式或是匯進另一個人的名下 那是不是等於他名下沒有財產
所以即便我用支付命令的方式 他也不用支付到任何錢 或往後他另找工作
如果都用領現的方式 我是不是就沒轍了??
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們 能幫幫我!!
謝謝
補充: 我已去過法院了 也一直不斷再跟他要錢 不是沒有動作!! 但前夫總是理直氣壯的回 他就是沒錢啊!! 如果要告就去告他啊 他沒再怕~之前就是去市府諮詢過免費律師 是律師建議我可以用支付命令的方式
但因為諮詢時間有限 所以很多細節都沒仔細問到 又加上到了法院突然想到 萬一 他如果名下沒有資產那該怎麼辦!! 所以才上網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