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颱風而且同色同款式啊,小男孩才會誤以為安全帽吹到別人機車上,
發現誤拿後也放回原處了不是嗎.
記得刑法竊盜罪是不罰過失的,
小弟弟不要怕,不會有事的.
這個失主你如果那麼閒就去當警察抓真正的壞人,
如果今天是刺龍刺鳳的拿走了你還會這麼堅持嗎?
我倒是認為這是一個轉機~同款同色又在旁邊,很明顯是認錯根本不會有罪也不會留什麼案底,反而是這對母子會引起很多社會大眾和福利單位的關心,主動給予她們需要的幫助,對未來反而是不錯的正面教育。 上天關了門,必定會為你開一扇窗。
陽光‧水‧小麥草發表於2014-08-24 12:41:56
這很難說
即使將來不起訴
警政署刑事局那還是會有紀錄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06/35343943/
更何況不管「緩起訴」或「不起訴」都是一種「處分」,也就是有「前科」,並非不起訴處分就沒有前科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011
這是一輩子無法刪除的記憶
法律也講情理法吧, 情占第一位, 安全帽長的很像的確實很多,一個小男孩
誤拿情有可原, 再者, 理字上來講, 人家都已歸還, 道歉, 並提供賠償金額,
並非故意偷竊, 樓上的提到洗臉機的理論, 如果兩個長的很像的洗臉機放
在一起, 不小心誤用到了不是自己的, 那也叫做故意的嗎? 何況一個安全
帽真的有必要故意要用完再歸還嗎, 大不了丟了了事. 不知怎麼的, 這樣的
譬喻法讓我想到了"照南七朵花"裏的那個唸政大法律系的老師, 用嚴苛峻法
來對付一個小孩. 還有, 我不相信那個有小孩的媽媽會用那樣的理論來看待
自己的小孩的行為.
那位失主太過份了, 真的希望有管道來讓我向那位失主好好的說理一番, 可
憐了那位小朋友.
,
咳 咳
我四十歲了
有天傍晚外出用餐完
我直接開後座上車
一臉驚嚇的司機瞪大眼看著我:你是誰????
我.......我........我上錯同顏色同款式的車子啦
立即道歉倉皇逃走..........
PS 我老公跟孩子在車上目睹全部經過 沒人救我 因為忙著大笑...........
那孩子才八歲...............原諒他吧 都主動拿回來還了..........有沒有失主的親戚朋友去關說一下吧
推推推
這很難說 即使將來不起訴 警政署刑事局那還是會有紀錄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06/35343943/ 更何況不管「緩起訴」或「不起訴」都是一種「處分」,也就是有「前科」,並非不起訴處分就沒有前科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011 這是一輩子無法刪除的記憶
涵涵涵涵發表於2014-08-24 18:26:58
那要看 "前科" 的定義:
"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就一般常見的情形而言,如果有被宣告緩刑,或只被判拘役或罰金時,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並不會記載"
全文請見元拓法律事務所網站:
http://www.yuantuo.tw/cetacean/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3&Category=159853
其實很多事都會有巧合的,N前年我在三重湯臣工作,因為那邊的停車位是一整片的空地,早上停,晚上下班去牽機車,如果沒刻意記住停車位的話。下班時早己忘了機車停在哪了,只能憑記憶找。記得那天是慢慢找才找到機車於是開後車箱拿安全帽來載,安全帽是一樣的,沒那麼多,於是發動車準備回家,這時有一個小姐來了,他說小姐這是你的車了嗎?我說對啊不然機車怎麼可能發動啊?!小姐說你要不要看一下車牌號碼?於是下車看了一下,真的不是我的機車,於是跟小姐說不好意思,那說小姐沒關係他的機車的車鎖也壞了,他不會怪我,因為車種像安全帽也像,後來我再找了一下,我的機車隔他的車只有2台的距離,現在想想只能說還好他沒把我抓去警局,不然我只能跟這位小孩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