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為基礎的勞動契約,係屬雙方合意,不以書面為限,口頭亦可
(除非 貴公司工作守則/員工手冊中有明訂應以書面為準)
若妳在12/26已口頭提出,主管核可,在法上來說,離職申請算已生效(除非並無此事發生)
再論預告期,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同時約束雇主及受僱者
以12/26~1/29來說,以雇主立場,他並沒有違反(沒有到2月/e的問題)
若妳年資未到三年,可以提前或縮短時間,但不能延長
我個人覺得,看妳的肉容應是想留的
那這樣,妳只能低下頭來去跟主管道歉(即使我看來機率很小,對方應該是已考慮一段時間了)
若妳的工作剛好有特殊性,或者是專案性,可以針對這方向跟主管訴之以情(工作進行一半怕連接性,怕同仁臨時交接工作負荷過重,家裡需要這份薪水,自己思慮未深...等所有妳可以想到的)
之後,就只能看主管的意思了
但不論有沒有留成,這家公司,妳應該也是黑掉了
(沒有主管真的有容人的雅量,更何況一個人的個性是很難改的,未來只怕會衝突不斷)
妳最好現在開始準備履歷表,積極面試
即使有留成,也當做是過渡期
若有工作機會,我還是建議妳換公司,除非妳的主管換人做
(原作者於 2013-12-30 09:20:13 重新編輯過)
版媽 如果妳想增加成功留下的機率 除了跟主管道歉之外 有一招妳可以試試看
那就是請主管指派大家最受不了的工作給您 或是要求妳做之前妳最容易跟主管頂嘴的類似事項 透過這樣子的請求安排 讓主管及公司感受到妳是真的有心改善自我 不是嘴巴說說敷衍了事
說真的 什麼資遣費 自動離職 體制 離職證明 民法 勞基法 等等都是裝飾好看的 個人覺得用處不是很大啦! 現在越來越多的大小公司HR在與面試者第一次面試時 要求提供前公司的主管連絡電話查證求職者的品德及EQ 特別是拿到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的人
若真的不想離職趕緊去跟主管說明和慎重道歉吧
若真的主管鐵了心!!也只好摸摸鼻子看是否要求主管能讓你工作到年後領完年終!!至於資遣費也順便談看看吧!!
面對主管不管自己位階多高也不管誰對誰錯!!就是回答"是"~~多做解釋和推託他人是很糟的!!以上是我們主管告知我們的話
我看到的是若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大家都說版主EQ差
假設這主管早就設下的陷阱
只能說版主很單純吧!
這也給自己一個教訓
我個人建議道歉一定要說的
好聚好散
這樣的公司與主管
待久了只是浪費自己的生命吧!
現在不景氣是資方社會
在20幾年前是勞方社會時
會有如此狀況嗎?
版主加油!
對了你們公司有離職單嗎?
假設有這個手續
你又還沒有寫離職單所以不算數吧!
為何有媽媽說:會領不到年終?? 就算版媽真的在1/29離職,照理說1/5就該發年終及月薪了呀?? 除非公司真的很小或沒賺錢,發年終是看老闆心情,否則一個有制度的公司在有賺錢的情況下,不可能發生有人給年終有人不給年終的情形吧!!
要是版媽真的拿不到年終,版媽有權利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吧?? 不知道我說的對不對?
很奇怪捏砲我做啥 去搞清楚勞基法再說吧..
版媽是口頭上的辭職被主管拿去放大...因為自己沒有留後路
你當然可以想待到過年後....但如果公司硬要照勞基法的規定走
版媽申訴無效...因為讓版媽年前走人的確是站得住腳的....
公司願意讓你照自己的規畫走是有情 但照法律讓你於1/29走人是於法有據
絕對不是公司要你1/29走人 就要給你遣散費 因為是你自己辭職的(雖然不是本意)
口頭辭職的效力等同於書面辭呈 這點是不容置疑的
啥我沒給啥建議...那你又給版媽啥比我更有建設性的建議
跟公司直接對幹??? 這樣叫做好.....真的是..
還有板媽..就算你一月底按照規定走人
公司還是得發年終獎金給你 這點你可以據理力爭
當然...還有一招 就是如果你不是在辦公室大吵
其他人沒聽見 只有你跟主管兩個人吵架的話
如果確定主管沒錄音存證 你又不想跟主管妥協
那就.....打死不認帳 咬死說自己沒有說過..是主管要你走人的
這樣你可以循公司體制申訴...就看更高層的主管怎麼決定了
這樣鬧大...是有機會可以拿到遣散費的 但值得嗎??
版媽要想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