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neihuu媽媽當初再請完28天病假(安胎後)若要再用七天事假請安胎(當作病假的延伸)在假單上是要勾選病假還是事假(附醫生診斷證明)才能不被扣鐘點費呢? 因為我們人事要我自己決定怎麼寫,因為他說他問北市教育局的解釋是28天安胎假(病假)不用納入考核,另外我得再多請的七天事假能否變成病假的延伸"沒有一個標準答案",也不肯正面告知這樣會不會要付鐘點費、會不會影響考績(他只說他負責總量管制) 有試著打電話到教育部,但負責的專員一直不再,留言也還未回應......所以我真的很苦惱~還請媽媽們給些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