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的前妻8年前過世
有2個小孩
我們是在那之後才認識並結婚的
現在先生的前岳父(前妻的父親)過世
2個小孩因為是外孫
代書說要辦理印鑑證明以放棄繼承
(有遺產, 但只分給兒子)
2個小孩一個成年,一個未成年
但都已辦好印鑑證明並已送到南部
未成年的是老公以監護人身份代為申辦的
隔了一個星期,又打電話來說
也需要我先生的印鑑證明辦理放棄繼承
(之前也只說要小孩的)
我以為我先生與他前岳父的關係
在前妻過世後已消滅
怎會有繼承權?
(從不知女婿有娘家的繼承權
何況是已再婚的前女婿)
還是只是因為他是小孩的監護人
但是已經提供小孩自己的印鑑證明了
還需要監護人的嗎?
若是如此,幹嘛還要小孩的印鑑證明?
直接用監護人的就可以了,不是嗎?
因為印鑑證明的權限很大
我先生名下又有一些房產
不想貿然給出去
想請教版上懂的媽咪代為解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