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公告】
藥事法 第 4 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藥事法 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依據 BabyHome 客服詢問衛生局關於部落格刊登推薦文章,是否屬於廣告? 衛生局承辦人員表示:民眾若於網站部落格發表使用特定品牌產品之推薦文章,文中有明白描述商品功效、療效,且提供廠商之聯絡資訊、可超連結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使消費者可循線購買,就已經達到招徠銷售目的,並構成廣告要件。 客服利用【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醫療器材、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搜尋「吸鼻」,登記為醫療器材的吸鼻品項多達30筆。 對於「食用藥物」或「使用醫療器材」都視個人身體狀況、體質會出現不同的情況及功效,BabyHome 呼籲會員應透過領有藥商許可執照之商店或醫師處方取得,以確保藥(商)品來源及食(使)用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