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的頂樓,有公用的晒衣架,
看天氣不錯便把衣服拿去曬,放好時有一位女人拿被單來曬
看到我曬衣服居然在那大罵
"說我自私,私人的衣服拿上來曬,公用的晒衣架是拿來曬大型被單的"
我客氣的說"因我家陽台小~曬不到太陽~又連續幾天下雨~
他居然像發神經一樣一直大罵
"你家陽台小是你家的事,曬不到也是你家的事,不乾那就自己花錢去買
烘乾機....................................
真的是氣死人了
社區法規又沒規定頂樓只能曬被單,不能曬私人衣物
且空位還那麼多有需要這樣嗎 ?
想請問住公寓大廈的媽咪們
你們社區有規定頂樓只能曬大型被單,不能曬衣服嗎?
我們社區的管委會沒有規定"不能曬衣服"
而且我也沒有曬內衣褲
況且不是只有我一個人拿去曬衣服
上面也有人曬啊!!
可能是我比較倒楣和她相遇
只是"我在乎的是~難道不能用說的嗎?要這樣發神經的大罵"
送.行.者 〞君.君.麻迷
真的是太好笑了 哈哈~~~
我是版媽我查了法規也求証"營建署"
如限制住戶不能到頂樓曬衣服,要經過社區區權會表決通過,
且明文規定於規約中,但法令規定頂樓是"逃生用並不能設曬衣架"
所以我們社區是違法"提供",所以如果有住戶提告必須馬上改進~撤掉
但因頂樓不影響市容所以大部份的的大樓都會開放
如自備活動曬衣架到頂樓曬衣服,(記得曬完要把衣架拿回家放)"不違法哦!
以下是在網絡上找到的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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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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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所在地的縣政府相關單位
他們說,頂樓設置曬衣設備符合第三十三條之二中的"其他類似之行為",所以必須要"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所以頂樓平臺的使用不是區分所有全人大會通過就可以的,還要頂樓住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