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懷孕快24周,預產期是100/03/08,在10/1號開始上班,面試時因為我還滿藏肚的所以看不出來有孕在身,不過基於良心,上班沒多久我還是有告知公司我現在懷孕,公司主管當下沒說什麼!但在10/1那天有簽一份勞動契約,契約勞動期間是從99.10.01~99.12.31(隔年01/01無條件續約)但是到10月底時主管約談我說~站在公司經濟的立場不能給我產假,就是說我要休產假就是沒摳摳,沒辦法為了五斗米折腰我口頭上說好,但我心裡很OS....
不是說政府提倡生育嗎?連最基本的福利都沒辦法給孕婦?誰還敢生?回去有跟老公討論..老公是說就先暫時按兵不動,因為時間點還未到,到時候如果公司真的不給我產假的薪水再走法律途徑,後來到了10月底公司又跟我重新簽了一份勞動契約,內容變更的部份是把隔年01/01無條件續約拿掉只簽到12/31,到時候看公司狀況,我也簽了..當初公司會聘請我是因為要成立一家新公司需要我的證照,現在那家剛成立的新公司營登一直遲遲沒下來,我想如果下來了公司ㄧ定會在跟我續約,不過沒產假,沒下來的話應該就會到12月底囉!以前沒懷孕時時找工作對我如魚得水~現在懷個孕到處受職場打壓,我只能說孕媽咪真的太偉大了!哪天我真的當了老闆我一定不會歧視懷孕婦女!要不是現在的工作很適合我現在大腹便便,因為很輕鬆,不然我早就不幹了!
(原作者於 2010-11-18 14:09:29 重新編輯過)
版媽:
如果你將心比心
你是雇主或這家公司員工
心情就會不一樣
面對一個明知自己懷孕卻在面試時隱瞞
正式上班後才告知
那跟你一起工作的同事 誰敢痲煩你做事
另外你生產時 大家都還不熟 又得包禮
對公司而言 請了一個人 才剛來很快要過年給年終
想不到 接著又要放產假
這跟懷孕婦女受歧視 似乎不能畫上等號吧
媽咪妳要放寬心
但這時上勞工局並無太大用處
如果12/31到期不再續約
那請記得跟公司要離職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公司勾選定期契約到期
妳可以申請失業給付,算是不無小補
若公司繼續續約時
則定期契約亦視為不定期(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如果屆時不給予產假
妳可以再向勞工申訴
到職滿六個月以上者薪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薪資減半發給
是勞基法規定
人事規章大不過勞基法 所以看勞基法就可以了
如果 ...站在公司經濟的立場... 這一句有錄到
應該就可以去反映了
第五十條(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各位樓上的媽咪
版媽現在只簽3個月的定期契約
時間一到只要雇主不再續約
並不構成違反勞基法的要件
所以沒有給不給產假的問題
也沒有資遣費的問題
如果有爭議的部份也是把"無條件續約拿掉"後再重簽契約是否合宜
但版媽也同意了
基於契約之生效為雙方合意所以雇主並沒有違法
但如果時間到另訂新約或無反對意思繼續工作
則視為不定期
版媽,如果到時不續約的話
就當做是養胎吧
妳有專業又有證照
不用擔心產後找不到工作
換個心境想
如果能賺到時間陪小孩又有錢領(失業給付)
這也不算是太壞的結果(當然有工作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