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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的馬迷
Grace的馬迷 2010-10-08 00:32:58 #21F
 

勞工局電話

2960-3456#6528

#6529

這是板橋縣政府樓上的電話

前天主管打電話查了之後留給我的~!

建議你先把要問的事情草稿擬好在打去問比較快

不然會問一個漏掉一個~!

鸑蕾
鸑蕾 2010-10-08 10:34:43 #22F
 

早上打去勞工局問...勞工局只說懷孕不可以資遣,但是我找不到相關法令...接電話的好像是義工, 最後也是建議我提前請產假....

可是不知道老闆會不會簽假單阿....我們老闆是那種會罵員工三字經的女人....我好怕...不想跟她衝突T.T

我也是9.27才被公司開除掉

強迫我簽離職單 ==

起初真的超生氣超生氣的~

不過換個角度,

現在我覺得 在家養胎真的不錯

起碼不用忍受那些鳥氣

^.^

雞圈與狗窩
雞圈與狗窩 2010-10-13 10:01:03 #24F
 

我想回應一下Grace馬麻的看法

Grace馬麻說的是沒錯的

產假是可預先申請,但需連續以8周為限,不可分開

我曾經處理一個個案也是相同情況

先申請產假8周

期間生產時公司代為請領生育給付

產假8周滿時

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並代為請領失業給付

(沒有預告期)

因為產假屬於強制假別,勞工不得放棄雇主亦不可拒絕

在資遣未生效前,妳可以現在就申請產假

則資遣時間會自動延後(因為產假已先請)

我想說的懷孕岐視並非代表不能資遣員工

而是雇主必需提出合情合理的原因來說明

為何非懷孕員工不可,但就妳公司現有人員結構

裁減非家族成員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公司也願意支付資遣費

若妳用懷孕上勞工局勝算是不大的

但如果妳現在申請產假,公司一定是要准的

如果公司不願意

這妳就可以上勞工局申訴

此時若雇主不願意那就需支付妳產假的薪資補償

以上的建議,妳可以考慮看看

但要快,不要資遣生效了才提

鸑蕾
鸑蕾 2010-10-13 11:44:09 #25F
 

真的很感謝大家~

上禮拜因為公司只有口頭通知,這禮拜一(10/11)才書面通知

所以我要做到10/21,所以我想趁禮拜五請一天"謀職假"去勞工局申訴~

我真的很沒用.....上禮拜打去問,哭到事情都講不清楚...這幾天有稍稍平靜一點了,想親自去詢問,只是不知道產假可否請勞工局的人代請呢.....這幾天很容易宮縮,老闆絕對不會輕易答應我請產假的....

翔翔a麻麻
冰之水舞 2010-10-13 12:42:22 #26F
 

雖然老闆很恐怖~但為了你的權益~你一定要鼓起勇氣去告公司

老闆可能就是看你這樣才把你吃死死的~

有吵的孩子才有糖吃~

加油!!!

Grace的馬迷
Grace的馬迷 2010-10-14 19:22:51 #27F
 

回雞圈與狗窩~

我說的正是提前一個月請產假

應該很少人會分開請

大部分就是因為要提早休息才會申請

至於不可分開請~這我倒是沒有問

因為我要請也是整個月份都請完

話說版媽~提起勇氣吧

我也是跟公司的人聊完

有的老鳥很機車

因為想幫老闆省錢

一直說公司沒有這種福利

我是親自上勞工局去問才了解所有事情

所以我前幾天已經跟公司可以處理的人聊過

目前給他答案是我約11月中可開刀日期左右會提前請假

當然還包括我把婚假休完

然後就開始請產假,而公司要給我56天的產假(滿半年是全薪的薪資)

公司的人只說勞基法規定怎走,我們一定照這樣走

而且還說到時候我請完就會離職,如果有需要

可打電話回來問有沒有職缺,這說明~~老闆還是怕你去告他

所以版媽要快,不要再拖了

最後祝你成功嚕~!

(原作者於 2010-10-14 19:23:20 重新編輯過)

鸑蕾
鸑蕾 2010-10-19 13:16:47 #28F
 

請產假被退回了...

確定只能靠申訴了...

打算明天請事假去申訴...

希望可以一切順利~

早上再跟勞工局確認...

不同的承辦人,這次是說提前4週請產假要醫生證明???

....

雞圈與狗窩
雞圈與狗窩 2010-10-19 13:49:43 #29F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勞動三 字第 0002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45-34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76-377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18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 ( 87.05.13 )

要旨: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產假規定疑義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2.07 台 (80) 勞動一字第 323 號函不予適

用)

全文內容:

一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法令並無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前檢查,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 假方式處理。

二 本會八十年二月七日台八十勞動一字第三二三號函有關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之函釋併予停止適用。

*******

勞基法是保障勞工的最基本條件

因法規儘定於"分娩前後",並未有特定期間規定

故前四周,前二周並未有何差異

而醫生證明,若公司有明文規定需提供才會有所必要

否則並非為請產假的條件之一

但我相信妳請醫生開證明應該也不是問題

至於產假一次請足

此乃基於勞資協商結果

若公司於員工手冊或工作規則中未明定

則分次請亦無不可(因原函釋已廢除)

若有公司像我已經在員工手冊中註明需一次請足,並送勞工局核備完成

則就不可分次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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