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房屋租賃契約的問題

匿名
生氣中 2010-09-17 00:02:16 版主 55

有一個房屋租賃契約的問題,想請教懂法律的各位

房東跟我們訂定的房屋租賃契約中有一條: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任一方欲提前終止租約時,應於二月前通知對方,並應賠償對方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想請問各位,假如在一定要賠給房東違約金的狀況下,要受限於「需於二個月前通知」的約定嗎?假如我不遵守二個月之前通知的約定,會怎樣嗎?先謝謝各位的回答。

匿名
生氣中 2010-09-17 01:26:29 #
 

謝謝兩位版媽的回答及安慰

其實,剛剛真的跟房東講到很難過又生氣

也怪我們自己竟然沒看清楚,以為是二個月前告知,否則賠償一個月違約金(那時是眼花嗎???)因為一般都是要嘛規定告知期限,要嘛規定違約金很少兩條一起來的

房東只是冷冷的說:不要講了,你自己去把合約看清楚

可是,我是八月就告知,那時我還沒找到房子,就依約先告知,直到找到房子,告訴他我們十月中就會搬,但房租會付到十一月,他就回答這一句了

所以,我也決定,好!!!那我就來報稅吧!!!而且就租到九月,給他一個月的違約金,這樣好像我也沒損失,因為新房東說我隨時可以搬進去了,雖然他是跟我簽十月中。這樣真不知誰的損失比較大

匿名
生氣中 2010-09-20 16:08:37 #
 

星期天,心平氣和的跟房東提兩個方案,供他參考:

1.因為當初合約上載:【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任一方欲提前終止租約時,應於二月前通知對方,並應賠償對方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但,假如我要賠違約金,根本就不需要在2個月前通知】(事實上我們也是兩個月前通知了),所以【我們9月底搬,賠1個月違約金】,當然這個作法等於一切按照租賃契約走,所以沒有任何人情存在。

2.雙方各讓一步,我們本來就打算10月6日搬家,【所以10月10日前回交還房子,但房租繳到10月底,違約金的部分,我們就不要再提了】

房東批哩啪啦罵了我們一堆有的沒的,說他事事配合我們,但其實當初我們跟房東商量換台冷氣,冷氣機費用各出一半,他竟然連安裝費跟裝潢費都要我也負擔一半,唯一的一個要求,也因為這樣而不了了之。

今天房東回覆我,他說他不想被我們說成壞人,但也不想被我們牽著鼻子走,所以他要選擇第2,但【我們10月3日就得把房子還給他】

咦!!!9月底跟10月3日才差3天耶,我又不是白癡!!!而且被房東說的好像這樣我還欠他人情一樣,所以我跟房東說:假如您是要我們10月3日就把房子還你,那我們還是9月底搬走,給你違約金,一切按照租賃契約上說的來做吧!

既然不想要有台階下,那我們就事論事吧!

我想請問各位,假如在租賃契約上沒有:【房東因為租金而增加的稅金 都由房客來繳納 房客不得異議】這一條,我們是不是明年可以安心的把租金拿去報稅?(之前有口頭答應他不報,但既然他都要做到一切依照租賃契約來走了,那我們就在商言商吧),他可以採取什麼動作嗎?先謝謝各位的解答

(原作者於 2010-09-20 16:10:29 重新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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