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了離婚協議書
發現都以男方為主
雖然baby住男方家
但是也不該這麼以男方為主吧
我把他改成雙方共同監護
也把探視時間那一大欄全部刪除
因為我想探視就想探視
雖然我們自己有說好 每個周末禮拜五至日 我會回男方家住 探視小孩
但是有時候突然想到也是可以去呀
所以我把那些時間甚麼規定都刪除了
我還需要再注意甚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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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對啊...雖然我不懂是何原因要離
但既然可以一星期3天住同一屋簷下ㄌ...
應該還有可以解決ㄉ辦法...
感覺你們都很愛小孩..如果不是很嚴重ㄉ問題...
可以坐下來雙方再一起聊聊..
看是否有更好ㄉ方式喔...
加油
媽咪~不清楚你們是在什麼樣的情形下協議離婚...
我找了2個相關網站讓你參考一下囉!
http://www.tw-angel.com.tw/divorceB07.html
中華民國婚姻危機處理協會
http://www.uictw.net/lawA04.html
全國徵信
這裡面有相關的離婚協議約定事項,去瞧瞧吧!
因為他說 我們家庭觀念 個性...等等都不合
所以這樣把我綁住 對我也不好
雖然我們彼此對對方都有感情
可是想法卻有很大的差異
他不希望因為婚姻 而把我悶住在他家
他住宜蘭(工作也調去宜蘭)
而我是從小在台北市長大的小孩
他覺得其實我還有自己想做的事情
也許我們將來還是會在一起 但也不用再重新結婚登記
因為只是那張紙而已 兩個人好就好
經過這兩個多禮拜來的溝通 還是決定離婚
所以我想知道離婚協議書有甚麼特別需要註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