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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了離婚協議書

發現都以男方為主

雖然baby住男方家

但是也不該這麼以男方為主吧

我把他改成雙方共同監護

也把探視時間那一大欄全部刪除

因為我想探視就想探視

雖然我們自己有說好 每個周末禮拜五至日 我會回男方家住 探視小孩

但是有時候突然想到也是可以去呀

所以我把那些時間甚麼規定都刪除了

我還需要再注意甚麼嗎??

因為他說 我們家庭觀念 個性...等等都不合

所以這樣把我綁住 對我也不好

雖然我們彼此對對方都有感情

可是想法卻有很大的差異

他不希望因為婚姻 而把我悶住在他家

他住宜蘭(工作也調去宜蘭)

而我是從小在台北市長大的小孩

他覺得其實我還有自己想做的事情

也許我們將來還是會在一起 但也不用再重新結婚登記

因為只是那張紙而已 兩個人好就好

經過這兩個多禮拜來的溝通 還是決定離婚

所以我想知道離婚協議書有甚麼特別需要註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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