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離婚協議書人 ***(以下簡稱男方)/***(以下簡稱女方)
立離婚書人男女茲因雙方意見不合無法繼續婚姻生活,雙方同意離婚,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兩願離婚書約定條件如下:
一、 本離婚書約簽訂後,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
二、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房產(地址:),由女方婚前儲蓄存款所支付,雙方離婚後,將歸女方所有。男方無自由處置並拋棄對女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男方債務自行負擔,與女方無涉。
三、 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子***(出生於民國*年*月*日,身分證字號xxxxx )經雙方協議後小孩監護權由女方所有。
四、 特約條件:
1男方同意支付女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當作未成年子女***(國小前)的生活、教育費用為月付新台幣6千元整,國中.高中.大學生活.教育費用需多為月付新台幣1萬元整至子女年滿20歲時為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直接匯入女兒***之銀行/分行/帳號: /戶名***帳戶內。一期遲延或未付者,下個月須補齊.若無補齊將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扶養費。
2.雙方所生子女*** ,男方每兩星期可與小孩見面,見面皆為星期天小孩休息日,須先與女方聯絡時間.地點.探視地點只能在外(公共場合如:公園.麥當勞等)由女方陪同.探視以白天為主以時間1至2小時,若女方有事不克前來可協調探視時間或另約時間跟地點,由雙方確認後為之。小孩年滿12歲後有權力自行主張是否願意再跟男方見面。
五、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不再負擔對方於婚姻關係中之所有法律責任及在外一切行止及債務與對方無關。
六、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男方不得藉故打擾女方家人.親戚.朋友及電話騷擾女方生活。
七、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名蓋章同時,協同至雙方所在地北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手續。
八、離婚協議於男、女雙方至各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時始生效力。
立協議書人
男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女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證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證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原作者於 2013-02-23 18:27:19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