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法沒有錯喔...^^
公司沒有坑你...
基本上應該只有13天...
但是有些公司算法..
會變成...你在3月以後..才可以休14天...
3月以前要休的話..頂多只能休13天..
這樣算法是有疑慮,
勞基法是規定滿五年,就可以休14天,
如果按照這樣算法,
你之後每年都會少一天年假,
如果你要在之後離職,
妳還可請求少算的年假補薪給你,(每年都少一天喔~~)
合理的作法是,
妳在3/11前,年假10天,
3/11後,年假14天!
所以之前有人提到你老闆算法是合理是合法的,
這是說不過去,
因為你今年到年底服務年資是5.7年,
本來就符合勞基法所規定年假14天的算法!
年假計算方式是依妳過去服務年資累積,
而不是依第六年年資在當年度發生的比例,
如果按照你老板的邏輯,
應該要算第六年的年休假在當年度所發生的比例,
這樣你老板應該要給你14.7天的年假!
(原作者於 2010-03-05 13:13:10 重新編輯過)
我服務的公司在年假的計算規則,就如同你們公司一樣,
在計算年假時是以年度為切割點,所以99年有13天年假,
100年1月起就有14天了,
若在你在99/3/11前離職只能休10天喔!!
對不起,由於我看到5F媽咪的內容,我要多補充我在4F的東西。
如果版媽在我們公司任職的話,99年的特休假天數就是13天。
合不合法?
是的,這樣合法。
(就算沒有小數點,運算的想法也是類似這樣。)
為什麼?
因為我們的勞工工作規則有報部過,有說明我們公司的特休算法以年度終結。
也就是說99年度的特休假天數,是在98/12/31就決定了。
而98/12/13時,滿五年了嗎?
當時並沒有,所以給不到14天。
如果過了3/12來跟我們多要一天也是不行的,因為我們公司規定就是這樣。
依年度終結計算特休天數,而且報部通過。
就算勞檢所來檢查,一樣合法。
所以回歸我在4樓說的,只要能「解釋」的過去,都是合法的。
Ps.想到了
我的前公司,如果依照版媽的條件,99年的特休仍是10天呢。
規定的很嚴格,才沒有給你依什麼年度比例,98.12.31(99.01.01)沒滿五年,
就是依滿三年來看。
所以一樣是我說的,看每個公司的計算方式不同。
只要有規定好,有相關辦法,勞資雙方都認可,就是合法的。
(原作者於 2010-03-05 14:28:44 重新編輯過)
不是只要解釋過去就可以合法!
公司規則在年休假計算方式,
的確可以因便以年度作計算,
這樣的規定也的確可以經勞工局核備通過,
但不是就可以比勞基法苛刻,
我就遇過的案例是,
有公司的確用4F媽咪公司計算特休,
結果欲離職的員工依勞基法要求公司多給一天薪資,
還申訴到勞工局,
勞工局的答案就是公司要多給一天薪資,
就法源基礎來看,
勞基法位階本來就比公司核備工作規則高!
所以建議目前在從事人事,公司規則比勞基法規定還糟的媽咪們,
應該重新思考給假計算方式,
畢竟給假是勞工權益,
不是資方的施捨,
同時多給假是最划算的福利,
不僅員工心理比較能獲得滿足,
而且不是每個人都休得完~~
只要有規定好,有相關辦法,勞資雙方都認可,就是合法的。+1
13天這樣也沒錯
因為特休假的給予是感謝過去一年來的辛勞
但過去一年是還沒滿五年的
如果要算第14天的特休產生
則他的想法是可以看是否在100/1/1~100/3/11生效。
這樣就能合理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