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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前提,是我自己不適任,於19日口頭提出辭呈,日期壓2/28
我到職日是98年八月一日,迄今約5個多月,二月底滿六個月
我是照勞基法規定一年以上十天前提出,公司到現在還找不到人接替,但我不管那麼多了,人事科說公司過年那九天不支我薪,請問合法嗎?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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