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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要請教大家法律問題。 前年離婚時,為求保障,有將離婚協議書做公證。 現在前夫未依協議書的內容,給付一樣金額的扶養費。 我知道有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是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但是,完全聯絡不上他,所以不知道他的住所及上班地點, 只知道戶籍地址而已, 請問,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中,要填寫執行標的, 我有的文件,只有當初公證過的協議書, 要如何查詢他的財產呢? 以及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請求各位教教我如何做,感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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