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與老公皆設籍桃園市滿1年以上,目前有一個1歲半的寶寶。不過由於工作關係與老公都在對岸當台勞。小孩在桃園楊梅給自己的媽媽帶。
今年桃園市開辦的育兒津貼有去申請,領了1~4月、5月的3000元,不過6月份開始就沒有再匯款。
最近家裡收到了一張桃園市社會局寄來的公文說,未居住在台灣滿183天所以不符合資格所以取消發放。(但可以做申復)
想請問一下版上的媽咪們,有沒有人和我一樣的情形?有成功申請過的嗎?
如果說申復使用實際照顧寶寶的人名字(我寶寶是外婆在照顧,設籍也在桃園)去申請會通過嗎?還是只能放棄?
(原作者於 2015-09-14 19:35:06 重新編輯過)
(原作者於 2015-09-14 19:36:33 重新編輯過)
媽咪~應該是說父母雙方皆設籍在桃園,並”皆有居住事實”才能核發吧!申復應該是要妳提出爸爸也一年在臺灣居住超過183天的事實(出入境證明之類),才有機會成功,育兒津貼跟外婆沒有關係哦!
p.s. 個人了解不一定正確,詳情還是趕快打電話問清楚比較快,期待妳的回報哦!
我們也有相同的問題被駁回,但根據駁回的法條我們發現了一些問題,提供一些資料希望有相同問題的爸爸媽媽一起爭取
1.市政府駁回的條文是依據(社會救助法4條5款,以下簡稱A法)認定須住滿183天才能申領,但實際上A法是認定低收入戶標準的條件之一,而A法引用條文是(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2款)「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定義之一來認定,以下附上所的稅法的細項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B.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
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前點第2款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
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
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A.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B.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C.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D.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
不屬於前面兩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由條文得之,低收入戶認定因無固定居所以採用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2款".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來認定是否為常住中華民國之居民
但是明明.所的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也明訂了常住居明的認定標準之一,桃園市政府僅引用{社會救助法4條5款)的無固定居所需住滿183天的條件,卻忽略了母法是所的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中常住居民的認定方式之一,已經忽略了人民的權利,而且依據大法官釋憲釋字第 198 號也明確確認所的稅法第7條第2項為目前認定是否為常住中華民國居民的依據,所以希望同樣都因出入境問題遭到駁回的爸爸媽媽一起爭取我們的權益
今天打電話到社會局問過了,社會局的人就是很堅持條件雙方須居住在桃園183天以上,對於我們這種先生外派出差的家庭完全不予補助,一個人工作又要帶小孩的家庭,連這種補助金都拿不到,真是太不公平了!
今天打電話到社會局問過了,社會局的人就是很堅持條件雙方須居住在桃園183天以上,對於我們這種先生外派出差的家庭完全不予補助,一個人工作又要帶小孩的家庭,連這種補助金都拿不到,真是太不公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