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育嬰留職停薪的勞保續保條件,早已於去年底放寬了嗎?原本請育嬰假任職滿一年才可申請的勞保續保資格,現已放寬為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符合續保規定的被保險人,別忽視自己的權益,記得主動要求投保單位向勞保局辦理續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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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說明,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之修正,被保險人只要在服務單位任職滿6個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即可於育嬰留停期間繼續參加勞保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
為了減輕雇主及被保險人負擔,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公家單位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支應);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則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延後3年再繳納。
為了保障上述被保險人權益,勞保局每月針對前一個月首次請領育嬰津貼且符合續保資格,卻未辦理續保手續的被保險人,主動發函通知所屬投保單位,說明相關育嬰續保規定及辦理手續。
被保險人如欲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只要由投保單位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即可。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資訊:
一、請領資格: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
三、給付期限:
1.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
2.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
3.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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