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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遊說 「取消幼教師 開放才藝師」

莙&佑
莙&佑 2014-04-29 08:03:43 #11F
 

我也看到是"立委提案",

我覺得現在不能把"立委"和"政府"畫上等號,

以免權責不清!

回6f 小手錶

我指的是,發新聞的電子媒體,找新聞發~

很多都沒查證,唯恐天下不亂的亂發新聞.

版媽po的也是goole blogger人家發的文

但1f媽咪找到的訊息公告,卻是政府網站發佈的消息

要相信誰?

(原作者於 2014-04-29 08:43:45 重新編輯過)

Michael 2
Michael 2 2014-04-29 09:32:13 #13F
 

吵完服貿吵核四,核四吵完你們以為可以過平靜生活了嗎?

錯了,只要馬英九沒有下台,他們還會找各種理由來佔領各地。

有查到是陳學聖,黃志雄,何欣純委員都有提案

提案說明有

1.針對現行幼兒園有許多具備專業特色的課程涵蓋有奧福音樂、幼兒律動.. 等,皆需要專人進行指導,但現行規定僅限制具教保資格人員才可從事教保服務,相對侷限了課程的多元化發展,故為兼顧幼兒園學習之多樣性,特增訂在具有教保資格人員在場時,同時有專人協同教學應該是受允許的,且會讓活動內容更為精彩,也同時讓教保人員因互動關係而提升教保服務品質。

2.「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101年施行,目的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 教育及照顧之權利,並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以健全體系。立意雖良,然上路以來,若干條文卻造成從業人員之權益受損。原可獨立教導大班之教保員,幼托整合後改由幼教師帶班;經七年專業訓練之教保員反退為協同教學。工作職掌方面,教保員尚需負擔行政及保育工作,導師費卻較幼教師為少。此外,原免稅之幼兒園園長與行政人員,亦未如其他社福人員獲得課稅補貼。

 

fifi loves kids
fifi loves kids 2014-04-29 11:31:43 #15F
 

話說小學 低年級 也是包班制 音樂 畫畫 勞作等 也都是導師教 不是專科老師

才藝 想要專業老師 有些私幼是有花錢外聘專業師資  大部分是體能 音樂類的

 

 

bensta@
bensta@ 2014-04-29 15:38:35 #16F
 

業者遊說 「取消幼教師 開放才藝師」_16F_img_1業者遊說 「取消幼教師 開放才藝師」_16F_img_2

Sharon馬麻
Sharon馬麻 2014-04-29 16:20:42 #17F
 

剛剛查了一下,提案原文在這裡: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4/13/LCEWA01_080413_00035.pdf

看起來是藍綠立委都有,不過看不懂他們的提案原因耶,好像是環繞在「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上

簡單整理如下: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印發

院總第 1073 號 委員提案第 15722 號

案由:本院委員陳學聖、楊麗環、呂玉玲、黃志雄、丁守中、江惠貞、江啟臣、何欣純、李昆澤、許添財、陳亭妃、楊應雄、楊瓊瓔、管碧玲、劉建國等 36 人

 

(原因?)鑑於自 101 年 1 月 1 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導致教保員無法獨立擔任大班老師、導師費與幼教師同工不同酬、幼兒園園長與行政人員未獲課稅補貼,嚴重影響相關從業人員之權益。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上述三類議題之相關條文予以修正,以維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原因一?)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 101 年施行,目的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 教育及照顧之權利,並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以健全體系。立意雖良,然上路以來,若干條文卻造成從業人員之權益受損。

(原因二?)二、原可獨立教導大班之教保員,幼托整合後改由幼教師帶班;經七年專業訓練之教保員反退為協同教學。工作職掌方面,教保員尚需負擔行政及保育工作,導師費卻較幼教師為少。此外,原免稅之幼兒園園長與行政人員,亦未如其他社福人員獲得課稅補貼。

三、爰此,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上述三大議題之相關條文予以修正,以維相關從業人員之權益。

 

提案人:陳學聖 楊麗環 呂玉玲 黃志雄 丁守中 江惠貞 江啟臣 何欣純 李昆澤 許添財 陳亭妃 楊應雄 楊瓊瓔 管碧玲 劉建國

 

連署人:鄭麗君 邱志偉 吳育仁 柯建銘 蕭美琴 林德福 陳碧涵 顏寬恒 陳根德 簡東明 王育敏 詹凱臣 林岱樺 邱文彥 黃文玲 田秋堇 廖正井 徐少萍 孔文吉 陳鎮湘 楊玉欣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從事教保服務。

幼兒園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建議增加)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但現場有教保服務人員時,可協同教學,不受此限。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以上略)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建議刪除)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以下略)

 

第十九條

(略)

 

不懂耶!!

第15條的增加條款,應該開放「未具備教保資格的人」與「具教保員資格的人」,一起教學。之前可能是「未具備教保資格的人」不能教學?

但是第16條的刪除條款,使得「原本五歲以上班級至少有一個合格幼教師」的規定消失了,這樣跟「希望教保員同工同酬的目的」有什麼關係呢??把A資格的最低人數要求取消,就能讓B資格的人享有同工同酬了??不懂!!

業者遊說 「取消幼教師 開放才藝師」_17F_img_1

 

(原作者於 2014-04-29 16:30:32 重新編輯過)

嘉&勻媽咪
嘉&勻媽咪 2014-04-29 16:30:18 #18F
 

第15條的增加條款,應該開放「未具備教保資格的人」與「具教保員資格的人」,一起教學。之前可能是「未具備教保資格的人」不能教學

有些在私幼教很久的老師~並沒有幼教師或是教保員資格~可能是早期的法規比較寬鬆,第15條條款的用意就是希望這些老師可以就地合法~~~

但是第16條的刪除條款,使得「原本五歲以上班級至少有一個合格幼教師」的規定消失了,這樣跟「希望教保員同工同酬的目的」有什麼關係呢??把人家刪除了,就是同工同酬了??不懂!!

原本的幼教法是一班兩位合格教師,但是幼托整合後,改成一師ㄧ保,當初公聽會很多教授及第一線的老師都提出這樣的疑慮~並沒有被採納,現在同工不同酬的問題出現了,卻不是提升教保員薪資,而是直接砍掉合格教師,這些提案的委員,真的了解幼教老師的心聲嗎~

Sharon馬麻
Sharon馬麻 2014-04-29 16:45:33 #19F
 

謝謝樓上媽咪的解釋,這樣我懂了,

原來是因為「一師一保」的限制之下,使得教保員不能享有同等薪資啊!!

理論上教師是教師,助教是助教,豈有教師助教同工同酬之理啊??

所以教保員實際上也在設計教案獨立教學嗎?

改革的結果,就是不要教師了,只要助教就夠了,變成「一保一非保(開放後者協同教學)」

立委豬公真的很有智慧!!

業者遊說 「取消幼教師 開放才藝師」_19F_img_1

很忙ㄟ
小手錶 2014-04-29 17:03:48 #20F
 

抱歉啊~日子再苦也要過下去媽咪,我真的看到這種新聞就一把火上來...(但我個人立場是認為一F的消息沒錯,但是時效過了,所以現在正在提案修法)

謝謝樓上媽咪們找到原文,非常感激。

有懂法律的媽咪知道這種不對勁的提案要怎麼樣才能被檔下嗎?

 

話說,如果真的只為了同工同酬,那憑什麼很多外師可以領的比中籍教師多,然後事情又做得比較少啊...

雖然我同意教保員有一定專業,也肯定他們的付出,可是教保員和幼教師所受的課程訓練,還是有一定程度的不同。

如果真的要提升教保員的權限及薪資,應該也還有別的辦法可行?

現在條文這樣改,感覺只是為業者開方便的大門(不用聘幼教師、只聘幼保員就好),也並不會提升幼保員的薪資啊...

 

 

(原作者於 2014-04-29 17:06:39 重新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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