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忙轉寄給親友來守護我們的下一代,反對同性婚姻與多元成家方案立法

倒數的日子
小梨~/* 2013-12-11 17:58:49 #281F
 

空站空站

為什麼家屬制度中的繼承順位會弄不清楚

"家屬"並沒有法定繼承權喔~除非另訂遺囑,但是法定繼承人還是有特留分的權利

可能會影響到的是,家屬可以參與親屬會議

 

babyguest759844
babyguest759844 2013-12-12 00:39:06 #282F
 

1."可能對下一代健康的未來造成極大負面影響"

請問何謂"健康的"未來?

是怎樣的"負面"影響?

能否說得具體點?

2."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最符合台灣全體國民的整體利益"

請問"整體利益"是指什麼利益?

能否說得具體點?

3."一起共同維繫婚姻制度及保障下一代的權益"

請問"下一代的權益"是指什麼權益?

能否說得具體點?

4."讓孩子們在正常的兩性關係中成長和發展"

請問何謂"正常的"兩性關係?

請問正常或不正常是你說了算的嗎?

5."我們應該尋求其他更有效的方法幫助同性戀者解決他們的問題"

那就請提出具體的"更有效"的方法吧!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8286929.shtml

網址內,有個"多元成家草案爭議表"

請問"看了之後",

對多元成家還有什麼意見呢?

 

(原作者於 2013-12-12 00:40:36 重新編輯過)
求進步阿敏
求進步阿敏 2013-12-12 09:18:28 #283F
 

現在並沒有規定到伴侶的報稅義務等於夫妻喔

因為原來的草案哩,伴侶並沒有婚姻關係,隨著婚姻關係來的責任義務少很多

包括撫養等等,所以按照立法精神,不認為伴侶可以節稅。

另外,目前大家擔憂的 利用伴侶關係或家屬關係逃稅,這個只有對"非常有錢的人"有意義。
一般人本來就有一定減稅的方式(一定金額內的贈與)
而 有錢人本來就很多避稅的方式了,根本不需靠這種還會在戶籍留下證據的方式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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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站空站

我看過一集新聞哇哇哇

有請伴侶盟的一位小姐

她在節目上有說

因為現在真的互相生活的伴侶礙於法令

除了遺產的問題

還有無法報稅

而多元成家通過

就可以合法報稅

至於你說非常有錢的人

真的像郭台銘那種就不會這樣做是真的啦

但普通有錢的會不會利用多元成家避稅

我只能說人性沒有那麼美好的

 

至於babyguest759844貼的

我覺得伴侶盟有些回應很鳥

什麼「有意亂倫者,何需約定伴侶,現有民法規範可」

那幹嘛立一個不明不確的法條給別人去鑽

什麼「有意多p者,有必要登記嗎?」

那幹嘛立一個法條去給人有合法的籍口

至於伴侶盟說的「伴侶分開仍有扶養孩子的義務」

那伴侶分開後所扶養的孩子

也可以分遺產囉?

伴侶盟說的「現行婚姻制度常造成女方對夫家有負擔的責任,伴侶制仍有可愛的家人,只是不強制」

只能說可愛的家人是他們在說的,伴侶制的家人就可愛?沒有吧

現在婚姻制度的家人就不可愛嗎?不一定吧

而且也不要把女生講那麼可憐

有時也是男方負擔女方家責任

我覺得伴侶盟現在很多回應就像是

法律規定不行你們還不是在做

所以我們要訂立法令可以去做

就像嫖妓

法令規定不行

但還是有人去嫖

所以我們修法可以去嫖

現實社會本來就有很多法令說不能做但還是有人去做

那為什麼硬要立法去讓人光明正大去做呢?

 

(原作者於 2013-12-12 09:38:38 重新編輯過)
閔&晴的媽
閔&晴的媽 2013-12-12 09:29:21 #28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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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的是二個爸爸或二個媽媽時,是不是就少了另一邊,而另一邊乘以2??

 

Ellen Tsai
Ellen Tsai 2013-12-12 10:15:03 #285F
 

差不多.... And so what?

外國人祖父母兩邊都叫Grandma & Grandpa, 所有堂表親都叫Cousin

Big deal? (哈欠)

空站空站
空站空站 2013-12-12 10:23:45 #286F
 

空站空站

我看過一集新聞哇哇哇

有請伴侶盟的一位小姐

她在節目上有說

因為現在真的互相生活的伴侶礙於法令

除了遺產的問題

還有無法報稅

而多元成家通過

就可以合法報稅

至於你說非常有錢的人

真的像郭台銘那種就不會這樣做是真的啦

但普通有錢的會不會利用多元成家避稅

我只能說人性沒有那麼美好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伴侶可以減免稅則好了,那不公平的地方在哪呢?

我想不太出來耶,你是說今年跟a締結明年去跟b締結嗎?

但是結婚也有可能耶....這邊我是真的不董妨礙了甚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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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babyguest759844貼的

我覺得伴侶盟有些回應很鳥

什麼「有意亂倫者,何需約定伴侶,現有民法規範可」

那幹嘛立一個不明不確的法條給別人去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於亂倫罪的規範並沒有消失或修正喔

所以不是變成伴侶制度就可以亂倫

本來現在的亂倫罪就存在,並不會因為修法消失

修法也沒有鼓勵亂倫,如果覺得有請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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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有意多p者,有必要登記嗎?」

那幹嘛立一個法條去給人有合法的籍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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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條並沒有讓人有合法的藉口啊。

況且,其實多p是一種性方面的僻好

其實....本來就不會跟登記家屬有關

我是覺得在這點,不要被少數激進的宗教說法騙了。

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的確完全沒有規範性忠貞義務

因為在定義哩,性忠貞是屬於婚姻的。

但是這樣的立法精神其實是強調婚姻的神聖性。

而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為什麼會扯到性忠貞義務我也覺得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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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伴侶盟說的「伴侶分開仍有扶養孩子的義務」

那伴侶分開後所扶養的孩子

也可以分遺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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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的孩子(假設是生出來的)

一定有一個人是生他的母親,所以一定可以分嬤嬤的遺產。

另一位如果確認是父親(因為並沒有性忠貞義務,萬一我跟我表姊去締結伴侶 但我跟別人生孩子關我表姊何事?),當然也有分產的權利。

婚姻中的子女是"推定",就是說我跟我先生婚姻裡生下的孩子就不需要其他程序就登記我們是父母,但伴侶關係不是,確定媽媽,但父親需要對方認領。所以伴侶關係中的孩子未必一定是另一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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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說的「現行婚姻制度常造成女方對夫家有負擔的責任,伴侶制仍有可愛的家人,只是不強制」

只能說可愛的家人是他們在說的,伴侶制的家人就可愛?沒有吧

現在婚姻制度的家人就不可愛嗎?不一定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伴侶制度就沒有姻親的法律地位。

其實就是這樣而已。

"姻親"在目前的民法裡是有規範跟定義的,但是締結伴侶就不用在意。

也就是說民法裡關於姻親的責任義務與權利都一併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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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也不要把女生講那麼可憐

有時也是男方負擔女方家責任

我覺得伴侶盟現在很多回應就像是

法律規定不行你們還不是在做

所以我們要訂立法令可以去做

就像嫖妓

法令規定不行

但還是有人去嫖

所以我們修法可以去嫖

現實社會本來就有很多法令說不能做但還是有人去做

那為什麼硬要立法去讓人光明正大去做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實我真的覺得,越去花一點小時間查一下。

就越能釐清許多文意不清的地方。

以上是我針對法律定義部分的回應,其實從這邊看來,

只是大家對法律都不是很理解,但是

法律一直都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所以大家有空還是了解了解。

 

你是誰
你是誰 2013-12-12 10:25:41 #287F
 

http://anlitaus.pixnet.net/blog/post/40106908

聽說修民法972的目標是去性別化。

不能怪聽到這種說法的人傻眼,因為我們一直都以為,讓相愛的人結婚才是修法的目的。當這句話出來的時候,大眾一直以來支持的同性戀者已經被拋棄了,服膺於「去性別化」這個超級重要的大事底下。

不管怎麼看都是讓同志結婚比較重要吧?這個去性別化的鬼東西到底是怎麼來的?

本文就解釋一下這是怎麼回事。

在開始以前照慣例先宣告立場。

用列的比較快:我支持同性結婚、贊成同性領養但需採取水到渠成路線、反修民法972、反伴侶盟、支持蔡正元的仿德國雙軌制同性伴侶法,還有,政治正確給我見鬼去吧

然後是給所有打算為了去性別化而修民法972的人的回應:同性婚姻就已經是個很大的修改了,還扯上去性別化這種距離台灣民情十萬八千里遠的東西,做出這種聯結的人根本不想要看到同性結婚吧?不然為什麼要把難度提升到這種程度?要保障各種性別的人,把同性伴侶法改成跨性別伴侶法就夠了,不用搞出去性別化這種台灣人聽都沒聽過的東西。

「去性別化」跟「同性婚姻」沒有關係!不應該混在一起製造困擾!

對了,我反多元成家是從連署時就開始反了,所以不能因為其中一部份在我反對之後通過一讀,就要求我改變態度。

 

宣告完畢,進入本文。

「去性別化」是個洋玩意兒。這東西說起來資料太龐大,所以我只大概說一說。

其核心概念非常的單純,就是:社會上的性別差異百分之百都是霸權產物,應該被消滅。

比方說女生喜歡洋娃娃、男生喜歡機器人之類,所有他們稱為「性別刻版印象」的東西,他們認為百分之百都是透過後天教育所產生的。而這個後天教育又導致了父權壓迫(即如前所述的那個霸權)。因此為了達到真正的無性別/性傾向歧視的世界,必須抹消性別差異。

老實說就我所知,這東西跟邪教沒兩樣。對什麼都怪在性別刻版印象頭上。像是芭比娃娃的美好身材導致女孩們一個個得厭食症,這也是怪在性別刻版印象頭上。

事實上一個東西經常是同時具有好和壞的面貌,性別印象也是如此。

性別印象絕非純粹的後天產物。它是先天、後天交織出來的。而它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其存在意義。想要去性別化的人,請容我用更直白的方式形容:腦子有問題。

 

他們連在國外都被覺得是腦子有問題,絕對不要因為這是洋玩意兒就覺得裡面好像有什麼道理,這東西純屬腦殘。

 

 

先從性別印象的產生說起。男性跟女性絕非毫無差別的。不只是生活中常發現的,女性比較容易迷路,學者研究也顯示男女兩性是有很多先天差異的。

http://readforjoy.blogspot.tw/2008/01/blog-post_03.html

另外,男性的耐痛力比女性強,但女性有較多的止痛手段。有些止痛藥只對女性有效。因此女性可以忍受分娩的劇痛,但在日常生活中,弄得一身傷還滿不在乎的卻是男性。

也因此,打女人的嚴重性比打男人嚴重。對男人來說算是小事程度的毆打,對女性來說可能會有心理創傷。這也使得男性比較會作出危險的行為,而女性相對文靜。

男女兩性的視覺也不同,也導致女美術老師容易讚賞女學生的作品,男老師相反。而由於美術老師多女性,男性的藝術天賦是被埋沒了。所謂的女性美術較好這種印象,是老師性別不平衡造成的。

這裡大多都說感官上的,心靈上同樣有種種差異,許多都是真的。

所謂的性別印象,是從這些種種差異上面建構出來的。這些印象不一定是對的(如美術那個),卻也含有很多真實,不能一概推翻。

而這些性別印象怎麼會變成性別「刻版」印象?

性別印象在社會上產生各種悲劇,如常聽說的勇於往前衝的女孩子,容易被攔阻。這件事在國外很嚴重,這部份說起來會變成一大篇,所以我只點出一部份:西洋人沒有花木蘭的文化。他們的過往文化不相信女性有可能作男性的工作。中華文化裡傳頌的,取代男性工作的偉大女性,在他們文化裡是不可以的。

就是為了這些悲劇才出現女權等等……這說下去又一大堆。總之性別印象被視為性別「刻版」印象,和父權一樣要加以打倒。說到這裡你們就知道為什麼女權團體伴侶盟會提出去性別化了。

 

然後為了打倒這個東西,我在書上看過相關描述,他們推動一個腦子有問題的計畫:要求父母給孩子平均扮演男性和女性的角色。也就是說,要求一個男孩子穿幾天男裝、再穿幾天女裝、再反過來……透過這種手段去消除性別刻版印象。

被拿來實驗的孩子十二歲時被統計其情緒狀況,顯示他們很快樂,於是實驗完成,結論是這樣是對的,應該要消除性別差異。

對此抱持懷疑的人等那些孩子青春期了再問一次,結果答案大不相同,很多都不快樂了。

這個實驗根本就是惡搞,但這對想要消除性別差異的人來說,是會讓他們高高興興全無罪惡感去作的事。所以我說這跟邪教沒兩樣。

來篇新聞證明人類天生就有性別自我。

http://scitech.people.com.cn/BIG5/n/2013/0606/c1057-21761001.html

假如如同那些人所說,性別刻版印象全是後天教育造成的,那麼不可能會有性別倒錯症。性別倒錯症的人,經常在說,他的天生身體性別是男人,卻從小就喜歡娃娃、想要漂亮衣服、想要化妝……

如果性別認同全屬人工產物,一個人不可能具備和他所受教育不同的自我認同。正是這些性別倒錯的情形證明了,性別印象(女性喜歡漂亮的衣服、化妝、洋娃娃等等)是真的,只是會有人裝錯身體。

由於性別差異的不同,男女兩性本來就需要不同的對待。絕對不要打女人,而對男性說話時大聲一點(必要時可以打打他沒關係)……

性別差異是需要保留的,因為這正是人類需要的。

因為性別刻版印象而產生的悲劇確實存在,但我們需要的不是把這一切全盤抹滅,最後讓每個人都失去自己的定位。

需要的只是一個簡單而古老的概念:凡事總有例外。

存在著不怕痛的女性、迷路的男性、聽力不好的女性……這是因為性別印象是從常情裡推測出來的。而常情自然會有例外。

為例外作好準備,而不是把已經知道的事情都毀滅。

我們不需要強迫女生玩機器人、男生玩洋娃娃,用傷害他們的方式創造性別平等。需要的只是,當一個有女兒的人買了洋娃娃回家,卻發現她比較想要機器人時,改買一個機器人給她。

 

還有一些雖然是無關的事情,不過還是說一下。國外因為男女平等的政治正確,出現了he/she這種寫法,為了同時表示兩性的存在,以示尊重。

國內的政治正確家也模仿他們,寫了他/她。下次看到有人這樣寫中文,請恥笑他。

http://www.keyschinese.com.hk/weekly/030303.asp

中文本來是沒有她、它、牠、祂、妳、祢這些東西的。本來就只有你、他。本來所有傢伙通通一起用人字邊,是五四運動後,為了配合西方人動不動就要分男女的文化,才出現了女字邊這些。

中文本來就是不分性別有無生命動物植物,都可以用他和你。新增的才有限制使用範圍,如她只准女人用,男人不准用。

先搞出個中華文化沒有的歧視,再為此反歧視,實在很可笑。

跟西方相比,中華文化並不很重視性別差異。中國的傳統宗教道教,內部稱謂不分男女一律都是師兄、師父、師叔……因此才有「女冠」的說法。因為戴冠本來是男性才戴的,道士女性也照戴。各種職位如方丈之類的,也都不分男女。我後來才知道這樣不分男女的宗教很罕見。

 

再來說是傳說中的,修民法972是為了未來可能出現的性別著想。

在考慮到那麼遙遠的事情之前,先想一件事,現在台灣人的身分證上不管身體是什麼性別,都只有男女兩性。

也就是說,在只限兩人的情況下,不管身體是什麼性別,法律上都只會有如下組合:

男女(適用異性婚姻)、女男(適用異性婚姻)、男男(適用同性婚姻)、女女(適用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入法以後,除非新增法律上的性別類型,否則不會有不涵蓋在裡面的。

需要多少種不同的婚姻類型去涵蓋所有人,是要看法律把人分成幾種性別,而不是看人自認為有多少種性別。

並不需要考慮到性別類型一直增加的情況,只要知道會有例外,然後考慮例外要怎麼歸類就行了。

我贊成新增一個不明確,用來給所有男女之外的性別類型歸類(如已知存在的雙性人),但顯然不可能會出現性別類型無限增加的情況。

所以為了保障所有性別人的婚姻而去性別化,既無此必要,又製造麻煩,還違反台灣人風俗。

我不會認同這種事的。

 

我的女權啟蒙書是一本很不錯的書,可惜我不記得書名了,無法推薦給大家。那個作者雖然是女權份子,也是個女性,但和他的丈夫婚姻美滿,生了一堆孩子。

她非常明確的說了,男性和女性兩者應該平權,應該共存共榮。應該互相合作、互相守護。

就因為生孩子的關係,她被其他女權份子攻擊她違反了自己的女性主義,因為「那些」女權認為女性生育是父權壓迫的結果——你沒看錯,她們真的這麼認為。她們認為女權主義者應該不生孩子,就算要生也只能生一個,兩個勉強接受,生三個就是讓男人剝削她,失去了女權主義的精神。

作者在書裡形容那些人,說得非常好:「她們只是希望在一個沒有男性的世界裡,她們會過得更好。」

伴侶盟的毀家廢婚就是如此。他們會說出很多很多好像很學術的話,其實就不過如此。他們希望在一個沒有人把家和婚姻當回事的世界裡,他們會過得更好。

 

20131207

碎禦劍獅

 

補充,毀家廢婚者的字典。

家:國家用來管理人民所用的單位。

婚姻:父權剝削女性用的方法。

毀家廢婚:把家和婚姻的地位和權利全部消滅,將其所佔領之好處和推崇還給所有本該享有的人(包含通姦者ˋ左擁右抱者ˋ性愛夥伴群體等等),使得這個世界上再也沒有任何人重視家和婚姻,所有人就能平等了。

你是誰
你是誰 2013-12-12 10:28:51 #288F
 

http://anlitaus.pixnet.net/blog/post/39913809#comment-39983089

多元成家方案支持者說多元成家不會變成多P成家

 

我不太喜歡用多P成家這個字眼,有點超出我的接受範圍。但是既然支持方沒有提出任何替代字眼,那標題也只能這麼打。

 

正文開始:

多元成家方案支持者說多元成家不會出現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未來。

但,看看荷蘭(全世界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在通過同性婚姻和多元成家以後變成什麼樣子了。

原文是荷蘭文,這篇比較正式。

http://www.refdag.nl/nieuws/binnenland/huwelijk_wordt_steeds_verder_opgerekt_1_136607

第二發是英文,這篇比較八卦。

http://www.brusselsjournal.com/node/301

因為我完全不懂荷蘭文,全靠谷歌魚,有些地方我看不懂,只能大概順一順,所以如果我有翻譯錯誤的地方,還請指正。我非常希望是我誤解了這篇文章的內容,所以如果是我翻譯錯誤,請指正我好實現我這個願望。

懷疑我的文章的人,請搜尋關鍵字:Trio Married Trio Marriage

 

開始翻譯第一篇:

婚姻的範圍進一步擴張

23-09-2005

 

三人行不能在荷蘭結婚。他們在同居協議(我註一:samenlevingscontract)上簽字。Victor (46歲)、Bianca (31歲) 和Mirjam (35歲)周五下午進行公證儀式。律師Veenendaal說:「這種關係容易出現衝突。」

Roosendaal周五簽署了這對夫婦與其共同朋友之間的社會契約(我註:前面說的samenlevingscontract)。正式的婚姻不允許這種關係,但他們簽署的這種契約則可以。

SGP(我註:抱歉我沒找到這個是什麼的縮寫。)周五對部長Donner書面提問。該小組想知道這是否是一夫多妻制進入荷蘭的第一步。

Donner先確認其合法性。「我們知道,在荷蘭涉及到婚姻之時,有惟一的限制。若有一個以上的男人或女人,禁止合法的進入婚姻。從這點來說,一夫多妻要合法化是不可想像的。」

但是,這實際上已經成為一夫多妻制了。Dommelen說:「惟一一個不同的是,他們不會有法律承認的身份,不能夠登記。至於其他所有權利和責任,則彼此在合同中約定。」

與他人一起進入同居協議(我註一:samenlevingscontract)是不是最大的(我註:意義我看不懂)?律師Veenendaalse說:「基本上,這樣的契約可以讓其他許多的男人和女人加入。關鍵在於契約自由。你建立了一種肯定不只一人的關係。」

然而,有三個人在荷蘭採取了這種作法。 Dommelen擔心出現另一種變化:「我們不要忘記同性婚姻是如何到來的。最初也只是同居契約(我註:荷蘭先通過伴侶制,三年後同性婚姻合法化),接下來的步驟就是開放婚姻。因此,我們進一步的擴張了婚姻。」

Veenendaalse沒有想到的是,目前有很多人支持讓多人同居契約成為婚姻。這是合乎邏輯的下一步,它簡單的適合荷蘭的發展。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們都還會遇到。雖然我有感覺,大多數人還是傾向於親密的關係,能夠有一個只有兩人同享的空間。」

Dommelen說這三方的關係如何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不只是考慮聖經,而且也著眼於往後要面對的日子。你可以看到三方關係存在著潛在的衝突。為細故爭吵的可能性大了許多倍。他們之間應該要有明確的協議。如果三個人要一起處理某事,他們應該考慮只有兩個人作到的情況。」

這對夫婦和一個共同的朋友「結婚」,使情況變得複雜。原本的法律結構已經不合用。Dommelen說:「當問題出現時,這是婚姻,還是同居契約?這兩種情況下都有類似的權利和義務,所以應該要優先考慮什麼?這是我們國家和周邊國家都應該去想的。這種結構在我看來不但複雜,而且也不可取。」

Dommelen舉出了許多例子,像是:「誰來維持住的地方?出現孩子怎麼辦?如果以後還有其他的女人想要個孩子,這孩子是誰的?代孕媽媽(我註:可能指負責把孩子生下來的那個妻子)還是照護者(我註:可能指負責照顧小孩的那個妻子)?部長Donner無法在法律上阻止這件事,但這是應該去想的事情,去探討當同居契約涉及到婚姻時要怎麼辦?」

 

來翻譯第二篇,這篇比較好翻譯

 

第一個三重婚姻出現在荷蘭

2005-09-26

荷蘭和比利時是首批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在美國則有一些政治家提出了「民事結合」,讓同性戀的同性伴侶能擁有婚姻的一切好處和責任。這些契約和婚姻的差別只在於名稱。

與此同時,荷蘭的一夫多妻制除了名字不一樣,已經合法化了。上周五有三個同居契約作出民事結合的登記。Victor (46歲) 「娶」了Bianca (31歲) 和Mirjam (35歲)兩人。他們已經正式註冊完成民事結合並進行了儀式。

Victor說:「我愛Bianca和Mirjam,所以我娶了他們兩個。」之前他和Bianca是夫妻,而他在網路上遇到了Mirjam。八周後Mirjam拋棄了她本來的丈夫,跑來跟Victor和Bianca生活。在Mirjam離婚後他們決定結婚。

Victor說:「在荷蘭三個人的婚姻是不可能的,但民事結合可以。我們有結婚禮服也交換了戒指,我們認為這只是一個普通的婚姻。」

記者問他們保持這種關係的秘方,Victor解釋說:「他們之間沒有嫉妒,因為Bianca和Mirjam都是雙性戀女性。如果是兩個異性戀的話,這會更加困難。」Victor強調:「但我是百分之百的異性戀。」將來不會允許第四人進入「婚姻」,他們希望認真的盡自己的婚姻義務:「要對對方誠實和開放,而不是顧著調情。」

 

註一:samenlevingscontract Geregistreerd partnerschap是兩種不同的同居協議,建議自己去看Wiki。前者自由度更高,可以多人,而後者等同婚姻,只能兩人。

 

支持方可以說,有這個風險,但他們覺得可以冒。支持方也可以說,他們覺得這個三人行是愛,本來就該開放。這樣我們還有討論(或交戰)的餘地。

但他們說不會發生,他們說謊!

 

20131114

 

20131202

伴侶盟說謊的證據:

圖很大,可用此網址在新視窗打開

http://pic.pimg.tw/anlitaus/1385999913-3503825015.jpg

1425770_767374826610566_1318952370_n (1)  

明明自己就考慮過會有這種情形,現在卻說想到這點的人是把人想得這麼壞。

 

碎禦劍獅

另外,本文從頭到尾沒有出現過任何一個同性戀,所以沒有歧視同性戀!

 

30131209


收錄一下反駁多P成家言論演化史。我當初真是太天真了,他們真的什麼話都說得出來。

 

類型一:

支持方:多P成家不會發生,不要把人想得那麼壞!

反對方:(貼出實例)

支持方:那是個案,不要以偏概全。

反對方:這個案例可以複製,所以不是個案,而是「第一起」。

支持方:就算這樣又如何,本來就會有人多P啊(在台灣多P本就不犯法),法律不負責阻止這種事!

反對方:不阻止不代表必須讓他們入法,不代表我們要承認他們的法律地位,不代表我們要花納稅人的錢搞制度登記他們要跟誰幾P

支持方:多P又沒有礙到別人,多P裡也是有愛的啊!為什麼不讓他們成家?

反對方:所以你支持一夫多妻了?

支持方:現在的道德標準不一定是對的,道德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壓迫,你知道哲學上的道德是......

反對方:所以你根本就支持一夫多妻嘛!

然後支持方就下圖了。

1386556514-3143915522    

 

類型二:

支持方:(默默的一直貼同志家庭是如何如何美滿的資訊)

反對方:這跟一夫多妻有什麼關係?

支持方:我要用這個來反駁你的論點。

反對方:啊?同志結婚可以防止一夫多妻嗎?

支持方:我要用這個來反駁你的論點。

(以下無限跳針)

 

求進步阿敏
求進步阿敏 2013-12-12 10:41:59 #289F
 

如果伴侶可以減免稅則好了,那不公平的地方在哪呢?

我想不太出來耶,你是說今年跟a締結明年去跟b締結嗎?

但是結婚也有可能耶....這邊我是真的不董妨礙了甚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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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站空站

我想你誤會我的意思了

沒有說妨礙什麼權益

結婚來說沒有像伴侶一樣單方解約

相對比較不會有人利用結婚來逃稅

而且有人會為了避稅生小孩、結婚嗎?

有可能但可能性小

而伴侶制來去自如

你是說今年跟a締結明年去跟b締結可能性高

有心人士會不會利用這點來避稅

其可能性就比婚姻制來得高很多

空站空站
空站空站 2013-12-12 10:47:13 #290F
 

空站空站

我想你誤會我的意思了

沒有說妨礙什麼權益

結婚來說沒有像伴侶一樣單方解約

相對比較不會有人利用結婚來逃稅

而且有人會為了避稅生小孩、結婚嗎?

有可能但可能性小

而伴侶制來去自如

你是說今年跟a締結明年去跟b締結可能性高

有心人士會不會利用這點來避稅

其可能性就比婚姻制來得高很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是都是一樣的節稅啊 幹嘛今年跟a明年跟b?? 一直跟a就好了...

我想你要表達的意思是他不管跟誰"交往"都去締結伴侶就可以節稅

是這樣嗎?

 

那...也沒甚麼不好。....因為伴侶制裡面還是規定伴侶之間的義務喔

像是 家事請求權之類的。只是他不是一定要雙方同意才能解約(但是解約一定要通知對方)

伴侶也有民事上的權力跟義務的。並不是大家現在假想的那麼那麼~爽

 

所以我真的不懂伴侶制逃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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