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能力讓四個小孩學琴的人來說,我覺得罰2000根本不算什麼啊! 連續聽四個小時的鋼琴,在怎麼優美也會受不了吧? 而且音樂是很主觀的東西,你覺得好聽別人不一定覺得好聽啊~ 關於板媽的疑問 1. 家中4個小孩都學鋼琴,小孩輪流練習,每天從早到晚彈琴聲不斷 =>家中4個小孩都學鋼琴不是他們的錯, 是錯在生太多, 還是錯在4個都學琴?且他們練琴一直遵守規定,不過早或過晚, 甚至鋼琴能包的就包, 家中能舖能擋音的方式就儘量做 ==>有訂規定,就表示有鄰居受不了,就算都包了,但是聲音還是傳出來,那就還是干擾到別人,並不是說依規定這樣做,就表示影響到別人也不用負責,我家也有鋼琴,但是是放在頂樓,這樣至少影響會降到最小 2.警方沒實際測量音量,就憑檢舉人錄音光碟開罰,太過草率 =>5樓及6樓是同一家人, 每次報警後, 又不開門讓警方或被告進入家中, 聽聽實際音量, 且單憑原告的錄音檔, 豈能當做物証? 也許原告使用收音器或是音樂軟體加大錄音檔中的鋼琴音量, 來增加自己有力的証據. ==> 如果沒影響到人,誰會那麼費工去錄音?如果真的影響到人了,即使聲音不夠大也還是影響到啊~ 3.今年3月,5樓住戶又指恐,4樓的小孩提早彈琴,未依規定時段練習 =>5樓住戶要求被告每次練琴前都要先知會才能練琴, 這是哪一國的道理?只要練琴的時段及音量都不超過法律的規定, 並且儘最大的努力降低音量, 應該每個人都有權力在家中做自己想做的事吧. ==> 依法律有規定是很好,不過日常生活中很多事還沒到違法卻已經讓人很受不了了,像KTV唱很大聲那種人,難道我們都要做這樣的人嗎? 那請問版媽你想跟你朋友當鄰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