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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持家.愛自己
補充,請求權是有時效的,要公告後幾年(我忘了)才算安全,例如債主在公告後,一年,發現有債務人有剩餘財產,他就可以請求。或離婚夫妻,某天發現對方有藏錢,例如18樓的老公藏房子在大姑那,舉證就能再請求。只要能舉證是婚姻關係續存所得,就有一半的權利,若能舉證是贈與或借貸,對方就不能請求。
但我有個親人是律師,她告訴我若在離婚時有註明"放棄夫妻剩餘財產
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以避免債從天降,債主不可主張代位求償分配婚姻中的剩餘財產
現在的離婚條文範本基本上都有這一條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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