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這版請問大家,
如果有可能有天離婚的打算,怎麼做才能自保呢,
因為我先生其實很有錢,但是不動產有的拿去貸款,
有的過道到自己的姐姐名下(大姑已離婚),
他把存款很多都按月買儲蓄險,有的定存
所以變成我名下的存款比他多,
因為他有小三也有私生女,
聽說主動離婚的人要分對方財產一半,是真的嗎
謝謝
(原作者於 2014-03-23 10:26:44 重新編輯過)
可是離婚協議書上不是都有"放棄剩餘財產請求權"這條? 既然放棄了 就表示雙方債務各自處理,哪裡還能這樣無限上綱,尤其是離婚後一年才發生的事情,表示不是惡意脫產,男婚女嫁都自由了,財產還要跟離婚的對方共有,沒聽過有這道理的
剩餘財產請求權,若沒在結婚時就登記分別財產,而是婚姻續存中途登記分別財產制或婚姻關係效滅時就會產生。其實是因為案主是前妻,若沒離婚就不會被請求,因為婚姻續存時,是法定的分別財產制,並沒有剩餘財產可請求。講白話一點,就是拆伙了,剩下的要對分,若前妻有一千萬,前夫的債主就有五百萬額度可請求。因為法律是保障夫妻雙方權利的,不然全職辛苦的主婦們不就沒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