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先生是較早購房且與母親都設籍在此同時也辦了自用 我則是比較晚買且一開始僅有我一人設籍在此 所以我在購屋的當時 是不是也可以申請自用? 雖然現在爭 這個已經沒有意義 但我想知道我到底笨了多久 ======== 購屋的當下你們結婚了嗎? 你的關鍵在於你們買第二間房子結婚了沒 而不在於當時戶籍中有幾人 其實你們的問題應該在設籍方式有誤 應該是你跟老公同一處,婆婆戶籍在另一處 這樣就可以兩間都有自用住宅的稅率 夫妻兩人若擁有二棟以上房屋時,「其中一處供夫妻設籍居住」,「一處供夫或妻之父母設籍居住」,「一處供夫或妻之已成年子女設籍居住」,「每一處均無出租,無營業」,「每一土地所有權人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平方公尺」,則其房屋均可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ps300平方公尺大概90坪吧) 基本上法律不保障權利睡著的人, 你覺得政府搶錢沒有告知 但是每年的稅單上都有提醒設籍之類的事, 只是大部分人都直接拿去繳錢沒有仔細看條文 通知到寄到妳的手上了還不仔細看,其實也不需要怪別人沒有告知 以上為個人小小的心得 (原作者於 2011-11-09 14:57:05 重新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