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間房 86年自己設籍在此 先生有另一間房 他的戶籍本來都在那兒直到95年才遷到我的房 他名下的房子不知是何時(應該是買房時吧)就已經辦妥自用住宅用地 現在是他的媽媽住在那兒並且戶籍也設在那兒
我現在才發現兩間房的地價稅差很多 因為我的是以一般用地在課徵 請問:我可以申請改以自用住宅用地課稅嗎?(相關單位說 可以申請看看 這樣好像沒完全解答吧)
那我到底是從86年還是95年開始算多繳的呢? 這部分可以申請退稅嗎?(相關單位說 變更為自用屬於申請制 沒申請當然就沒有)問題是一般百姓哪會知道要申請 又不是經常在買房搬遷或者是從事相關行業 政府也是宣導不周阿 難道沒責任?(感覺好像死要錢 先給你按高稅率徵收 然後在法條裡面規定再說你自己要來申請阿 誰會知道啦 發洩一下)
(原作者於 2011-11-08 14:16:34 重新編輯過)